TBN CC #: 5331409
公佈日期 : 2026/08/21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採購案號 : 11536a0464
採購名稱 : 臺中郵局等7局115年度外勤士差運動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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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93065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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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36a0464
採購名稱:臺中郵局等7局115年度外勤士差運動鞋
採購類別:採購-衣物穿著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機關地址:400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駱穎榛
連絡人電話:(04)22215121#696
傳真號碼:(04)2222705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1
開標日期:2026/07/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227,200 元
Email:clareluo0711@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二
附加說明 : #說明一#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供套量鞋款供外勤人員套量使用,並於決標次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套量作業。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0日曆天內(含各單位套量時間),
完成全案成品製作並書面通知本局派員辦理第一階段驗收。
三、得標廠商應於收到本局書面通知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曆天內,依製發清冊(契約附件4)及送貨地址詳情表(契約附件5)寄送至各單位完成交貨,並依採購規範(契約附件1)之包裝方式規定包裝。(交寄費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得標廠商應備齊各大小尺寸之成品鞋供各單位更換,如交貨後發現有瑕疵品(含尺寸不合)之情形,由各單位逕洽得標廠商進行更換;得標廠商應於收到寄退瑕疵品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更換合格新品,逾期者依契約第14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五、得標廠商完成最後交貨(包含各單位待更換新品、重新製作之鞋款依限全數更換完妥),並取得本局各使用單位點收確認之簽收單(契約附件6)及製發清冊(契約附件4)彙整後交本局辦理第二階段書面驗收。
六、本履約標的於全案驗收合格次日起,由得標廠商保固6個月。保固期內如發現瑕疵品,乙方應於收到寄退瑕疵品之次日起20日曆天無條件更換之。
#說明二#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五、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說明一#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供套量鞋款供外勤人員套量使用,並於決標次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套量作業。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0日曆天內(含各單位套量時間),
完成全案成品製作並書面通知本局派員辦理第一階段驗收。
三、得標廠商應於收到本局書面通知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曆天內,依製發清冊(契約附件4)及送貨地址詳情表(契約附件5)寄送至各單位完成交貨,並依採購規範(契約附件1)之包裝方式規定包裝。(交寄費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得標廠商應備齊各大小尺寸之成品鞋供各單位更換,如交貨後發現有瑕疵品(含尺寸不合)之情形,由各單位逕洽得標廠商進行更換;得標廠商應於收到寄退瑕疵品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更換合格新品,逾期者依契約第14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五、得標廠商完成最後交貨(包含各單位待更換新品、重新製作之鞋款依限全數更換完妥),並取得本局各使用單位點收確認之簽收單(契約附件6)及製發清冊(契約附件4)彙整後交本局辦理第二階段書面驗收。
六、本履約標的於全案驗收合格次日起,由得標廠商保固6個月。保固期內如發現瑕疵品,乙方應於收到寄退瑕疵品之次日起20日曆天無條件更換之。
#說明二#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五、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