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28728
公佈日期 : 2026/08/18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133-GRR-2-1
採購名稱 : 總行中大樓屋頂綠化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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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68541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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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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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133-GRR-2-1
採購名稱:總行中大樓屋頂綠化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3494226
傳真號碼:(02)234931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1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4
開標日期:2026/07/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30,000 元
Email:152528@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
1.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含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惟若依法有涉及建築師或專業工程技師負責之部分,仍應委由依法登記執業之建築師及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並依建築師法及技師法規定負連帶責任。
2. 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第1項情形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建築師證書或結構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證書影本)。
3.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
1.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含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惟若依法有涉及建築師或專業工程技師負責之部分,仍應委由依法登記執業之建築師及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並依建築師法及技師法規定負連帶責任。
2. 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第1項情形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建築師證書或結構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證書影本)。
3.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