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27941
公佈日期 : 2026/08/1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採購案號 : YA115-01
採購名稱 : 116年30M以上雲梯消防車1輛(含附屬裝備器材)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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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8692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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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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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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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YA115-01
採購名稱:116年30M以上雲梯消防車1輛(含附屬裝備器材)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賴盈霖
連絡人電話:(03)3379119#215
傳真號碼:(03)33519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1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24
開標日期:2026/06/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00,000 元
Email:1002908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係以電子領標或現場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現場領標證明,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四)
1.廠商須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規格審查:
(1)檢附「116 年 30M 以上雲梯消防車 1 輛規格」底盤、駕駛室、雲梯結構及隨車器材(救 生氣墊)之型錄(正本或影本),如投標文件無法證明符合需求規格者,視為不合格標,並不得補正。(詳如附件2規格審查表)
(2)車輛打造完成之前、後、左、右、俯等 5 視角之設計圖。
(3)檢附駕駛艙儀錶板控制面板及雲梯操作顯示之液晶螢幕圖像說明及操作方式。
(4)本案不接受大陸製造生產或轉運進口品之底盤車參與投標,該引擎、變速箱、車輛控制 電腦、前軸、後軸、避震系統、大樑、傳動軸、煞車系統等 9 項重要零組件不得使用 中國大陸製品。有關原產地之認定,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詳如附件 2-1 原產地聲明書)
2.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需求規格之項次名稱,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應附中文翻譯說明,外文卻漏未附中文說明者視為無效)以供審查,如型錄內容無法完全顯示符合需求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補充說明之佐證文件並檢附中文 翻譯說明,俾利據此審查。
3.需求規格中涉及設備性能而要求須檢附測試報告或認證文件者,如有缺漏、標示不清、難以辨認、內容不實或不符需求規格之情事,視為不合格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檢查確認,以免爭議。
4.提供之產品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或缺漏不全等情事,判定為不合格);型錄內容須與實際交貨之產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偽造或變造其他廠商之圖樣,違反者將依下列法規嚴處:
(1)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2)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應繳交建議書1式12份(格式、內容詳如評選作業要點所戴)。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張先生(03-3709754分機106),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係以電子領標或現場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現場領標證明,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四)
1.廠商須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規格審查:
(1)檢附「116 年 30M 以上雲梯消防車 1 輛規格」底盤、駕駛室、雲梯結構及隨車器材(救 生氣墊)之型錄(正本或影本),如投標文件無法證明符合需求規格者,視為不合格標,並不得補正。(詳如附件2規格審查表)
(2)車輛打造完成之前、後、左、右、俯等 5 視角之設計圖。
(3)檢附駕駛艙儀錶板控制面板及雲梯操作顯示之液晶螢幕圖像說明及操作方式。
(4)本案不接受大陸製造生產或轉運進口品之底盤車參與投標,該引擎、變速箱、車輛控制 電腦、前軸、後軸、避震系統、大樑、傳動軸、煞車系統等 9 項重要零組件不得使用 中國大陸製品。有關原產地之認定,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詳如附件 2-1 原產地聲明書)
2.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需求規格之項次名稱,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應附中文翻譯說明,外文卻漏未附中文說明者視為無效)以供審查,如型錄內容無法完全顯示符合需求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補充說明之佐證文件並檢附中文 翻譯說明,俾利據此審查。
3.需求規格中涉及設備性能而要求須檢附測試報告或認證文件者,如有缺漏、標示不清、難以辨認、內容不實或不符需求規格之情事,視為不合格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檢查確認,以免爭議。
4.提供之產品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或缺漏不全等情事,判定為不合格);型錄內容須與實際交貨之產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偽造或變造其他廠商之圖樣,違反者將依下列法規嚴處:
(1)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2)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應繳交建議書1式12份(格式、內容詳如評選作業要點所戴)。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張先生(03-3709754分機106),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