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17358
公佈日期 : 2026/07/30
採購單位 : 總統府
採購案號 : ooppywang11505
採購名稱 : 總統府外牆立面門窗整修及露台防水改善第二期工程-115年度總統府1樓木窗及3號門梯間門窗露台防水檢修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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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708381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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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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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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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ooppywang11505
採購名稱:總統府外牆立面門窗整修及露台防水改善第二期工程-115年度總統府1樓木窗及3號門梯間門窗露台防水檢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總統府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秉彥
連絡人電話:(02)23206361
傳真號碼:(02)238994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2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05
開標日期:2026/06/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933,631 元
Email:pywang2@oo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附加說明 : (一) 本案評選須知三、(二)規定,投標廠商於遞送投標文件時,應一併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另附可編輯之電子檔光碟片1份。服務建議書為提供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之用,如未檢附或份數不足,致補件期間影響評選相關作業,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二) 本工程施工期間,為因應機關公務特殊需求,廠商應配合機關於指定時間或時段內施作,必要時應配合進行夜間施工,及臨時暫停施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延伸相關費用。
(三) 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四)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之費用,或因投標所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五)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六)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七)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 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 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黃先生 (02) 2320-6367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王先生 (02) 2320-6361
3. 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下午17時00分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如無廠商聯繫預約則不辦理現場勘查)。
4. 勘查時間:民國115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
5. 勘查集合地點:本府4號門崗哨(近貴陽街與博愛路交叉口 / 即國史館郵局對面),統一換證後進入府內進行勘查作業,逾時不候,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所需路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6. 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七) 本契約所需經費,須俟當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確定,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未通過或遭立法院決議凍結而未經解凍者,機關得調整本契約之履約項目、內容,或終止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分,由雙方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無息退還已撥付之超額款項及交付已完成之工作成果。廠商應配合且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本案評選須知三、(二)規定,投標廠商於遞送投標文件時,應一併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另附可編輯之電子檔光碟片1份。服務建議書為提供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之用,如未檢附或份數不足,致補件期間影響評選相關作業,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二) 本工程施工期間,為因應機關公務特殊需求,廠商應配合機關於指定時間或時段內施作,必要時應配合進行夜間施工,及臨時暫停施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延伸相關費用。
(三) 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四)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之費用,或因投標所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五)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六)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七)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 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 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黃先生 (02) 2320-6367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王先生 (02) 2320-6361
3. 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下午17時00分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如無廠商聯繫預約則不辦理現場勘查)。
4. 勘查時間:民國115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
5. 勘查集合地點:本府4號門崗哨(近貴陽街與博愛路交叉口 / 即國史館郵局對面),統一換證後進入府內進行勘查作業,逾時不候,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所需路程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6. 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七) 本契約所需經費,須俟當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確定,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未通過或遭立法院決議凍結而未經解凍者,機關得調整本契約之履約項目、內容,或終止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分,由雙方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無息退還已撥付之超額款項及交付已完成之工作成果。廠商應配合且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