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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17311
公佈日期 : 2026/07/30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
採購案號 : 63L1150511
採購名稱 : 115年萬興畜殖場農業汙泥委外處理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95136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72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63L1150511
採購名稱:115年萬興畜殖場農業汙泥委外處理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
機關地址:736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9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品學
連絡人電話:(06)6223233#295
傳真號碼:(06)622323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1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2
開標日期:2026/07/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786,425 元
Email:a03198@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 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二) 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1)廠商須具有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之文件。再利用種類含農委會公告之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農業污泥(R-0908)並有管制編號者。 (2)投標業者若為「清除業者」,須提出下列文件:a.「清除許可證」﹑b.合作或委託之處理廠之有效契約(本次招標目的存續時間內)或同意入場文件﹑c.處理廠具備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之文件﹑ d.處理廠須具農業部公告之廢棄物再利用農業汙泥(R-0908)管制編號及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 (3)廠商須提出每月至少可處理農業汙泥(R-0908)100噸以上(核可量)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可文件,如原計畫書屆期申請者,須提出展延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 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二) 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1)廠商須具有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之文件。再利用種類含農委會公告之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農業污泥(R-0908)並有管制編號者。 (2)投標業者若為「清除業者」,須提出下列文件:a.「清除許可證」﹑b.合作或委託之處理廠之有效契約(本次招標目的存續時間內)或同意入場文件﹑c.處理廠具備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之文件﹑ d.處理廠須具農業部公告之廢棄物再利用農業汙泥(R-0908)管制編號及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 (3)廠商須提出每月至少可處理農業汙泥(R-0908)100噸以上(核可量)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可文件,如原計畫書屆期申請者,須提出展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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