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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16646
公佈日期 : 2026/07/29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50024925
採購名稱 : 115年度中壢區環保車輛維修保養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0182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7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024925
採購名稱:115年度中壢區環保車輛維修保養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傅任斌先生
連絡人電話:(03)3381900#415
傳真號碼:(03)338596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2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7
開標日期:2026/07/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00,000 元
Email:110179@tyoem.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 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經營項目代表所列之代碼為【JA01010】汽車修理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其中之一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領投標電子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3.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4.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附加說明 :
[線上繳納押標金]: 一、以現金或線上繳納押標金者,如採匯款方式退還押標金,將以扣除手續費後之金額退還。 二、本採購案因流、廢標或撤銷招標等應辦理退還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依本機關行政作業期程辦理,廠商應自行評估並負責。 [複數決標]: 一、採最低標決標(以採購標單之「承攬百分比」);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最低標廠商為得標廠商,次低標廠商願跟進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若次低標廠商有2家以上且標價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進行比、減價時,如廠商於該組已放棄比、減價,亦視同放棄後續決標後跟進之權利。 [備註]: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機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 (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線上繳納押標金]: 一、以現金或線上繳納押標金者,如採匯款方式退還押標金,將以扣除手續費後之金額退還。 二、本採購案因流、廢標或撤銷招標等應辦理退還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依本機關行政作業期程辦理,廠商應自行評估並負責。 [複數決標]: 一、採最低標決標(以採購標單之「承攬百分比」);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最低標廠商為得標廠商,次低標廠商願跟進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若次低標廠商有2家以上且標價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進行比、減價時,如廠商於該組已放棄比、減價,亦視同放棄後續決標後跟進之權利。 [備註]: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機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 (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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