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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15512
公佈日期 : 2026/07/28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WR-114-1201-0072
採購名稱 : 板新廠操作大樓新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6740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9,543,96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R-114-1201-0072
採購名稱:板新廠操作大樓新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邱柏誠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1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3
開標日期:2026/07/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6,609,300 元
Email:wgoober@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甲等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參與建築工程完工並提出實績證明。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以「該標工程契約金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計算參與之實績契約金額,須提供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投標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24,660,930元(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20,550,775元(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參與建築工程完工並提出實績證明。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以「該標工程契約金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計算參與之實績契約金額,須提供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投標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24,660,930元(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20,550,775元(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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