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15158
公佈日期 : 2026/07/27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50300324
採購名稱 :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轄內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整修汰換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1345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300324
採購名稱: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轄內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整修汰換案
採購類別:採購-照相攝影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555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59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雅紋
連絡人電話:(049)2855668#1236
傳真號碼:(049)285559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30
開標日期:2026/06/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000 元
Email:lydia-sml@ta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應為政府核准登記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包含「電器安裝業E601020」,且同時包含「電器零售業F213010」、「電信器材零售業F213060」、「電子材料零售業F21901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其中任一項營業項目,且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告之拒?往來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條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最近一期納稅之證明
4.如為原住民廠商應檢具資格文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非屬原住民廠商者免附)
(三)餘詳如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逕上網政府採購電子領標投標系統 https://web.pcc.gov.tw/pis/,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延期開標或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起七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檢據及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由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而機關取消採購,由該系統自動辦理電子招標文件費退費事宜。
2.於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處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處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本案公告開標日期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作業;本案評審日期將另行通知經審查合格廠商,參加評審會議。
4.第1次招標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提供企劃書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仍繼續辦理評審,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決標。
5.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日工程企字第09500290910號函規定,本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無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無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辦理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6.原住民業者認定原則:以原住民廠商身份投標時,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送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須檢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逕上網政府採購電子領標投標系統 https://web.pcc.gov.tw/pis/,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延期開標或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起七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檢據及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由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而機關取消採購,由該系統自動辦理電子招標文件費退費事宜。
2.於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處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處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本案公告開標日期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作業;本案評審日期將另行通知經審查合格廠商,參加評審會議。
4.第1次招標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提供企劃書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仍繼續辦理評審,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決標。
5.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日工程企字第09500290910號函規定,本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無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無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辦理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6.原住民業者認定原則:以原住民廠商身份投標時,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送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須檢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