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15121
公佈日期 : 2026/07/2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kh-1150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補助本市復興區學校什項修繕工程暨教學設備計畫-校園邊駁擋土牆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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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95685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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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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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h-11501
採購名稱:115年度補助本市復興區學校什項修繕工程暨教學設備計畫-校園邊駁擋土牆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奎輝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戴逸豪
連絡人電話:(03)3822177#510
傳真號碼:(03)382171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1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1
開標日期:2026/07/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24,542 元
Email:hs99084@ms.ty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其他工程業或營業項目與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可承攬之殷實廠商。
(二) 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代之)。
(四) 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本案「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六)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七) 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二) 購取圖說:凡符合投標之廠商,均得依下列方式購領招標文件及圖
說:
1、自行購領方式: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上班時間),向本校總務處洽購。
2、通訊郵購方式:準備資料如下
郵寄至桃園市復興區羅馬路三段356號「奎輝國小總務處」收,請於左上角註明工程名稱。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資並寫妥收件地址之大信封一只。
3、電子領標方式:自公告日後即可採電子領標方式領標。
4、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後起10日內開始施工後起3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以日曆天計者,履約期間之計算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版採購契約範本規定辦理。
5、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維修1年。
6、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熟知廠商可能涉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得標時檢附切結書。
7、本案採購地點,得標廠商進入安裝地點務必先行通知該案承辦人員後始可進入施工,免於不必要的誤會與困擾,若因施工需要須假日施工進入場地內,亦同。因施工造成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8、本案若因工程需要必須進入非本案場地內,需完成相關防護措施並經學校查核通過才可進入,若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9、投標廠商在開標前應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若投標資料有提前洩露,或投標書未書寫正確地址與適切之簽字蓋章等情事,以致未被列入投標考慮時,主辦機關概不負責。
10、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投標書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11、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周環境,俾有深切瞭解。所提出之投標書,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供之管線及鑽探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瞭解下列情況:
(1)現有建築物、道路、溝渠、灌溉水道及排水道。
(2)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3)氣候狀況,包括颱風、地震、山崩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
(4)河川水流、一般地面水之變動趨勢及洪水災害。
(5)因契約暫時需要之土地,及建築場地之可用性與適宜性。
(6)測量儀器及施工機具之維護及水害防範,使能適宜而及時完成工程。
(7)出入工地之途徑及施工便道。
(8)各項工程及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能否足量獲得及其獲得之方法。
(9)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況、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變化。
(10)工地鄰近居民之協調與溝通。
(三) 投標廠商若草率勘察安裝地點,或未能或拒絕勘察施工地點,以致不能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工地勘 察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 「詳細價目表或詳細表電腦檔」中,各工作項目之預估數量,僅作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廠商不得認定預估工程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最後完工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主辦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廠商不得因此等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或抗辯。
(五)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
第51條、第53條或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 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書,附有條件之投標書概不受理。
(七) 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主辦機關或其代表,或主辦機關之員
工,均無權對各種投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主辦機關或廠商無任何約束力,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八) 廠商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經濟部主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
(九) 本案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照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
校辦理工程、設備採購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十)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相關印花稅及稅務宣導規定辦理。」
(十一)有關安全管理作業,將依相關規定於決標完成後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二) 購取圖說:凡符合投標之廠商,均得依下列方式購領招標文件及圖
說:
1、自行購領方式: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上班時間),向本校總務處洽購。
2、通訊郵購方式:準備資料如下
郵寄至桃園市復興區羅馬路三段356號「奎輝國小總務處」收,請於左上角註明工程名稱。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資並寫妥收件地址之大信封一只。
3、電子領標方式:自公告日後即可採電子領標方式領標。
4、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後起10日內開始施工後起3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以日曆天計者,履約期間之計算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版採購契約範本規定辦理。
5、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維修1年。
6、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熟知廠商可能涉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得標時檢附切結書。
7、本案採購地點,得標廠商進入安裝地點務必先行通知該案承辦人員後始可進入施工,免於不必要的誤會與困擾,若因施工需要須假日施工進入場地內,亦同。因施工造成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8、本案若因工程需要必須進入非本案場地內,需完成相關防護措施並經學校查核通過才可進入,若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9、投標廠商在開標前應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若投標資料有提前洩露,或投標書未書寫正確地址與適切之簽字蓋章等情事,以致未被列入投標考慮時,主辦機關概不負責。
10、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投標書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11、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周環境,俾有深切瞭解。所提出之投標書,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供之管線及鑽探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瞭解下列情況:
(1)現有建築物、道路、溝渠、灌溉水道及排水道。
(2)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3)氣候狀況,包括颱風、地震、山崩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
(4)河川水流、一般地面水之變動趨勢及洪水災害。
(5)因契約暫時需要之土地,及建築場地之可用性與適宜性。
(6)測量儀器及施工機具之維護及水害防範,使能適宜而及時完成工程。
(7)出入工地之途徑及施工便道。
(8)各項工程及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能否足量獲得及其獲得之方法。
(9)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況、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變化。
(10)工地鄰近居民之協調與溝通。
(三) 投標廠商若草率勘察安裝地點,或未能或拒絕勘察施工地點,以致不能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工地勘 察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 「詳細價目表或詳細表電腦檔」中,各工作項目之預估數量,僅作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廠商不得認定預估工程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最後完工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主辦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廠商不得因此等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或抗辯。
(五)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
第51條、第53條或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 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書,附有條件之投標書概不受理。
(七) 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主辦機關或其代表,或主辦機關之員
工,均無權對各種投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主辦機關或廠商無任何約束力,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八) 廠商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經濟部主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
(九) 本案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照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
校辦理工程、設備採購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十)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相關印花稅及稅務宣導規定辦理。」
(十一)有關安全管理作業,將依相關規定於決標完成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