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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14571
公佈日期 : 2026/07/27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5A027
採購名稱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處委託民營清除機構清運前金、鹽埕區廢棄物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2794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1,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A027
採購名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處委託民營清除機構清運前金、鹽埕區廢棄物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
機關地址: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一般廢棄物清運組莊永寧;秘書室侯淑芳
連絡人電話:(07)7351500#2333
傳真號碼:(07)73566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01
開標日期:2026/07/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1,684,000 元
Email:flyman@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本國廠商: 1.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者及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者。 2.證明文件: (1) 經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影本。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 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4)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甲、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乙、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丁、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附加說明 :
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8)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9) 經費概估配置表。 (10) 服務計畫書。 (11) 危害鑑別與風險及機會評估表。 (二) 外國廠商: 1. 基本資格: (1) 需於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如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惟外國投標廠商在我國有代理人者,不在此限。 (2) 領有政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者及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者。 2. 證明文件: (1) 經該國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與標案相關機構之廠商設立、登記之證明影本。 (2) 經我國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或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影本。 (3) 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4)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文件或外國廠商在我國代理人之代理證明文件。 (5) 納稅證明資料(無者請檢附證明)。 (6) 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需檢附委託授權書(內容需包括外國廠商/受委託廠商或代理人之全名、電話、地址、授權範圍、授權日期、授權有效期限等內容)。 (7)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 投標廠商聲明書。 (9)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10)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11) 經費概估配置表。 (12) 服務計畫書。 (13) 危害鑑別與風險及機會評估表。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設備證明。 2. 證明文件:自有車輛、租賃或預購置車輛證明文件影本,其尚無自有或租賃車輛者,得以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所提供之車輛須符合環境部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履約期間車輛之車齡(依出廠日期計算)於合約期限內不得超過15年;使用3.5噸以上(大型)柴油車,建議取得全國各縣市核發有效柴油車排煙自主管理標章。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一)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二)電子投標者:網址同「電子領標」,並需另備紙本企劃書15份於截標前寄達本局政風室。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採書面答覆。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8)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9) 經費概估配置表。 (10) 服務計畫書。 (11) 危害鑑別與風險及機會評估表。 (二) 外國廠商: 1. 基本資格: (1) 需於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如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惟外國投標廠商在我國有代理人者,不在此限。 (2) 領有政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者及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者。 2. 證明文件: (1) 經該國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與標案相關機構之廠商設立、登記之證明影本。 (2) 經我國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或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影本。 (3) 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4)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文件或外國廠商在我國代理人之代理證明文件。 (5) 納稅證明資料(無者請檢附證明)。 (6) 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需檢附委託授權書(內容需包括外國廠商/受委託廠商或代理人之全名、電話、地址、授權範圍、授權日期、授權有效期限等內容)。 (7)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 投標廠商聲明書。 (9)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10)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11) 經費概估配置表。 (12) 服務計畫書。 (13) 危害鑑別與風險及機會評估表。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設備證明。 2. 證明文件:自有車輛、租賃或預購置車輛證明文件影本,其尚無自有或租賃車輛者,得以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所提供之車輛須符合環境部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履約期間車輛之車齡(依出廠日期計算)於合約期限內不得超過15年;使用3.5噸以上(大型)柴油車,建議取得全國各縣市核發有效柴油車排煙自主管理標章。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一)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二)電子投標者:網址同「電子領標」,並需另備紙本企劃書15份於截標前寄達本局政風室。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採書面答覆。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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