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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13167
公佈日期 : 2026/07/23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TP-114-0401-0003
採購名稱 : 台中雲林水源調度-烏日配水池暨操作樓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3973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33,654,26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P-114-0401-0003
採購名稱:台中雲林水源調度-烏日配水池暨操作樓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顯州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792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2
開標日期:2026/06/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70,175,000 元
Email:ares081465@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符合(1)或(2)】 (1) 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 (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 (2)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 (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
115年5月22日更正公告:因外標封及證件封案號誤植正確案號:TP-114-0401-003,辦理本次更正公告。外標封及證件封請重新下載。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符合(1)+(2)】 (1) 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最近15年內,曾完成「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第四款第(六)目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作業(須提出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證明文件並標示申請項目)。 (2) 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最近15年內,曾完成建築工程或結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億元(需提出該標工程完工證明及佐證資料)。 (3)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4)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以「該標工程契約金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計算參與之實績,須提供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符合(1)或(2)】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7,600萬元,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A.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B.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C.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資本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7,600萬元。 (2)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6,4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 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15年5月22日更正公告:因外標封及證件封案號誤植正確案號:TP-114-0401-003,辦理本次更正公告。外標封及證件封請重新下載。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符合(1)+(2)】 (1) 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最近15年內,曾完成「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第四款第(六)目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作業(須提出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證明文件並標示申請項目)。 (2) 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最近15年內,曾完成建築工程或結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億元(需提出該標工程完工證明及佐證資料)。 (3)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4)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以「該標工程契約金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計算參與之實績,須提供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符合(1)或(2)】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7,600萬元,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A.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B.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C.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資本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7,600萬元。 (2)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6,4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 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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