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11698
公佈日期 : 2026/07/22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採購案號 : 114A033P001
採購名稱 : 115-117年度ETC服務滿意度民意調查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7500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033P001
採購名稱:115-117年度ETC服務滿意度民意調查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潘麗琴
連絡人電話:(02)29096141#2435
傳真號碼:(02)290974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5
開標日期:2026/06/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44,571 元
Email:pan9640@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3.得以承辦本案民意調查業務者,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4.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5.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本案委託民意調查業務者 (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6.領標電子憑據: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二):「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2次」,變更為「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3次」。
2.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十二)之2:「社經特性調查(職業、年齡、性別、收入及教育程度)」,變更為「社經特性調查(年齡、性別、居住地)」。
3.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6條開標時間:「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變更為「民國115年6月16日上午10時」。
4.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74條截止投標:「115年6月8日17時前」,變更為「115年6月15日17時前」。
5.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19條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變更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0條機關以書面答復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變更為:「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二):「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2次」,變更為「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3次」。
2.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十二)之2:「社經特性調查(職業、年齡、性別、收入及教育程度)」,變更為「社經特性調查(年齡、性別、居住地)」。
3.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6條開標時間:「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變更為「民國115年6月16日上午10時」。
4.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74條截止投標:「115年6月8日17時前」,變更為「115年6月15日17時前」。
5.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19條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變更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0條機關以書面答復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變更為:「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