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11664
公佈日期 : 2026/07/22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採購案號 : B115003
採購名稱 : 「2026客家婚禮」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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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09489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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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15003
採購名稱:「2026客家婚禮」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機關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許瓊慧
連絡人電話:(07)3165666#77
傳真號碼:(07)316536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1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02
開標日期:2026/07/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 元
Email:mousecat@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具廣告、企劃、傳播、媒體、公關公司(服務)、文化藝術等;或服務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1-2-1)營業稅。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1-2-2)營利事業所得稅。
(1-2-3)綜合所得稅。(限自然人投標者附具)
(1-2-4)其他: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免繳驗。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2-1)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2-1-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C.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2-1-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1-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1-4)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票據信用資料。
(3)其餘應附具之文件詳如投標證件審查表。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7-3373672、080-025025;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檢舉傳真機:07-3313655;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具廣告、企劃、傳播、媒體、公關公司(服務)、文化藝術等;或服務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1-2-1)營業稅。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1-2-2)營利事業所得稅。
(1-2-3)綜合所得稅。(限自然人投標者附具)
(1-2-4)其他: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免繳驗。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2-1)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2-1-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C.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2-1-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1-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1-4)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票據信用資料。
(3)其餘應附具之文件詳如投標證件審查表。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7-3373672、080-025025;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檢舉傳真機:07-3313655;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