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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10702
公佈日期 : 2026/07/2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1502
採購名稱 : 115年校園監視系統整合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2540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
採購名稱:115年校園監視系統整合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照相攝影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326桃園市楊梅區文化街53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申安妍
連絡人電話:(03)4821468#511
傳真號碼:(03)482172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0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07
開標日期:2026/07/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17,197 元
Email:10013621@mail.rpjhs.tyc.edu.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營業項目與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電信器材批發業或其他與本案相關之營業項目或行業。 2.應附之證明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用)。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電子領標憑據。 (3)標價清單。 (4)企劃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經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應於 分鐘(未載明者為10分鐘)內辦理比減程序,未到場者,視同放棄。但不影響其為合格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應於開標當日準時到場,若因遲到於主持人宣布進行優先減價及議比價程序後到場者,則喪失當次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之資格)。 (二)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 報價應包含營業稅、印花稅等各項稅捐及費用。契約書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投標廠商得標後,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繳納收據並請黏貼於契約正本封面內頁以供備查。 (四) 本案領標、投標之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五) 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機關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另廠商或分包廠商之工作人員於校園內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含酒精飲料,每次各計罰新台幣1,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未改善者,得採連續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經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應於 分鐘(未載明者為10分鐘)內辦理比減程序,未到場者,視同放棄。但不影響其為合格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應於開標當日準時到場,若因遲到於主持人宣布進行優先減價及議比價程序後到場者,則喪失當次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之資格)。 (二)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 報價應包含營業稅、印花稅等各項稅捐及費用。契約書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投標廠商得標後,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繳納收據並請黏貼於契約正本封面內頁以供備查。 (四) 本案領標、投標之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五) 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機關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另廠商或分包廠商之工作人員於校園內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含酒精飲料,每次各計罰新台幣1,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未改善者,得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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