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9436
公佈日期 : 2026/07/17
採購單位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LMJ001L
採購名稱 : EMU900型電聯車車廂手拉環方型廣告盒模之鋼型模具及手拉環廣告盒5,500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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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20766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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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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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9,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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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LMJ001L
採購名稱:EMU900型電聯車車廂手拉環方型廣告盒模之鋼型模具及手拉環廣告盒5,500組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資產開發處高小姐/供應處李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815226#2669/3560
傳真號碼:(02)231217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09
開標日期:2026/07/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8,348 元
Email:0061861@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營業稅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標的原產地: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二、交貨地點:資產開發處(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13室,聯絡人:高惠如,電話:02-23815226-2669)。
三、需求說明書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需求說明書優於契約條款。
四、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分不予公開。
五、供應處僅辦理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請款、報銷及保證金收受退還等事宜由資產開發處自行辦理(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13室,聯絡人:高惠如,電話:02-23815226-2669)。
其他:
一、檢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二、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三、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案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
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六、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標的原產地: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二、交貨地點:資產開發處(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13室,聯絡人:高惠如,電話:02-23815226-2669)。
三、需求說明書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需求說明書優於契約條款。
四、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分不予公開。
五、供應處僅辦理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請款、報銷及保證金收受退還等事宜由資產開發處自行辦理(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13室,聯絡人:高惠如,電話:02-23815226-2669)。
其他:
一、檢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二、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三、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案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
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六、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