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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9196
公佈日期 : 2026/07/17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3-91
採購名稱 : 委託設計暨製作115年波波鴿集郵商品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0812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3-91
採購名稱:委託設計暨製作115年波波鴿集郵商品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瀚之
連絡人電話:(02)23214311#2313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1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7
開標日期:2026/06/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223,400 元
Email:chang.hans@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附加說明 :
[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 (一) 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調整。如須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同意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違約金,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 打樣送核期程: 1.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款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並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於本公司修改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並送本公司核定為止。 2.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得標廠商各持1組,作為生產及驗收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3.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4.得標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逾期達10個工作天,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得標廠商每品項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商品履約期限]: (一)應於各品項正式樣(含包裝)核定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並通知本公司派員驗收。 (二)如商品與包裝正式樣核定日期不一致時,以日期較後者為前述核定日期之依據。 (三)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一)本案依各項商品之完成期限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案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配送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二)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 (三)最後一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其他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隨時留意本案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 電話:(02)2392-1310#2477 白人豪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 (一) 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調整。如須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同意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違約金,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 打樣送核期程: 1.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款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並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於本公司修改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並送本公司核定為止。 2.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得標廠商各持1組,作為生產及驗收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3.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4.得標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逾期達10個工作天,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得標廠商每品項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商品履約期限]: (一)應於各品項正式樣(含包裝)核定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並通知本公司派員驗收。 (二)如商品與包裝正式樣核定日期不一致時,以日期較後者為前述核定日期之依據。 (三)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一)本案依各項商品之完成期限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案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配送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二)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 (三)最後一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其他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隨時留意本案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 電話:(02)2392-1310#2477 白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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