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9167
公佈日期 : 2026/07/17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TR1150002537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建置及營運管理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4521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R1150002537
採購名稱:花蓮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建置及營運管理計畫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游婷如
連絡人電話:(03)8227171#526
傳真號碼:(03)82211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5
開標日期:2026/06/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5,602,000 元
Email:tr6190@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040)、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040)或租賃業(JE01010)」等營業項目,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各項情形。
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之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之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切結書1。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6)服務建議書。
附加說明 : ★★★
本次招標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1.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2.更正之文件:新增「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03.勞務採購契約(釋疑後修正)、08.工作需求說明書(釋疑後修正)。
3.本公告中,招標資料項目中「價格是否納入評選」一欄修正為「是」,以符合原投標廠商評選須知文件中之評選項目。
4.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
1.本案預算金額共2億5,560萬2,000元整,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辦理,分年預估編列預算金額為:
(1)115年:7,614萬9,000元。
(2)116年:8,139萬3,000元。
(3)117至121年:每年1,961萬2,000元。
2.已完成法定程序之年度預算,依該年度預算額度辦理;116年度及以後年度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之年度經費,屬預估需用金額。該等年度預算如未完成法定程序、經部分刪減或經費來源未獲核定,機關得依實際核定經費及契約履行情形,辦理減作、停止履約、契約變更、部分終止或全部終止。已實際履約部分之價金、必要費用或依法應補償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契約約定及實際履約情形辦理;尚未發生履約事實之部分,不生契約價金給付問題。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
本次招標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1.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2.更正之文件:新增「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03.勞務採購契約(釋疑後修正)、08.工作需求說明書(釋疑後修正)。
3.本公告中,招標資料項目中「價格是否納入評選」一欄修正為「是」,以符合原投標廠商評選須知文件中之評選項目。
4.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
1.本案預算金額共2億5,560萬2,000元整,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辦理,分年預估編列預算金額為:
(1)115年:7,614萬9,000元。
(2)116年:8,139萬3,000元。
(3)117至121年:每年1,961萬2,000元。
2.已完成法定程序之年度預算,依該年度預算額度辦理;116年度及以後年度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之年度經費,屬預估需用金額。該等年度預算如未完成法定程序、經部分刪減或經費來源未獲核定,機關得依實際核定經費及契約履行情形,辦理減作、停止履約、契約變更、部分終止或全部終止。已實際履約部分之價金、必要費用或依法應補償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契約約定及實際履約情形辦理;尚未發生履約事實之部分,不生契約價金給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