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8714
公佈日期 : 2026/07/1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採購案號 : 1150610D-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5年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及輔導方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059465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610D-1
採購名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5年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及輔導方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謝常恩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6409
傳真號碼:(03)335235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1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6
開標日期:2026/06/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 元
Email:1003484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2.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
3.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4. 公司行號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及應付具文件:
(1)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A. 法人登記證書
B. 捐助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2)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
A. 法人登記證書
B. 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3)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A.開業執照
B.負責人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
(4)公司行號:
A.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B.信用證明
二、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或簽名)。
(2) 服務建議書。
(3) 電子領標憑據。
三、其他須知:
(一) 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據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二)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及應付具文件:
(1)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A. 法人登記證書
B. 捐助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2)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
A. 法人登記證書
B. 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3)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A.開業執照
B.負責人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
(4)公司行號:
A.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B.信用證明
二、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或簽名)。
(2) 服務建議書。
(3) 電子領標憑據。
三、其他須知:
(一) 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據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二)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