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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5926
公佈日期 : 2026/07/13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WR-115-1313-0001
採購名稱 : 屏東區管理處暨營運所辦公廳興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8565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35,227,91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R-115-1313-0001
採購名稱:屏東區管理處暨營運所辦公廳興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邱柏誠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1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26
開標日期:2026/05/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69,302,683 元
Email:wgoober@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
115.05.11更正公告: 一、因應廠商疑義,修正預算書、空白標單、工程圖及補充地質調查報告。 二、延長等標期至115年5月26日,併修正投標須知、標價清單、三用文件、外標封等檔案之日期標示。 三、上述文件請重新下載。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符合(1)或(2)】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600萬元,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A.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B.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C.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資本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4,600萬元。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3,9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15.05.11更正公告: 一、因應廠商疑義,修正預算書、空白標單、工程圖及補充地質調查報告。 二、延長等標期至115年5月26日,併修正投標須知、標價清單、三用文件、外標封等檔案之日期標示。 三、上述文件請重新下載。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符合(1)或(2)】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600萬元,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A.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B.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C.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資本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4,600萬元。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3,9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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