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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5729
公佈日期 : 2026/07/1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採購案號 : 1150707A
採購名稱 : 大埔派出所污水下水道接管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89746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0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707A
採購名稱:大埔派出所污水下水道接管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機關地址:333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慶澤
連絡人電話:(03)3293094
傳真號碼:(03)32931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0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06
開標日期:2026/07/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23,070 元
Email:laicn@tyh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並具備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之營業項目。 2.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並具備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之營業項目。 2.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三)若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已簽奉核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並具備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之營業項目。 2.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三)若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已簽奉核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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