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5715
公佈日期 : 2026/07/10
採購單位 : 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B039
採購名稱 : 115學年度莿桐鄉立幼兒園本園及六合分班幼兒輔助教材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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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77192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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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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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8,9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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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039
採購名稱:115學年度莿桐鄉立幼兒園本園及六合分班幼兒輔助教材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機關地址:647雲林縣莿桐鄉和平路5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採購單位:文雅音/業務單位:郭蕙君
連絡人電話:(05)5844661#195
傳真號碼:(05)585046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29
開標日期:2026/06/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2,440 元
Email:yl590010023@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且營業項目為圖書販售業、幼教用品社、文教事業機構相關。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未能提送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得以前一期替代。(非營利事業機構者請附免稅證明)。
(三)其他得提供本項採購服務之法人: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請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業務單位聯絡人:莿桐鄉立幼兒園 郭蕙君 05-584893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財行課,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財行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05-5844661轉271及電子檢舉信箱yl590010070@mail.yunlin.gov.tw。
七、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八、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委任人)出席開標現場,攜帶非投標文件上所使用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時,則應完整填寫委託代理授權書及備妥代理人(委任人)身分證件以供查證。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十、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十一、本次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第一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業務單位聯絡人:莿桐鄉立幼兒園 郭蕙君 05-584893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財行課,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財行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05-5844661轉271及電子檢舉信箱yl590010070@mail.yunlin.gov.tw。
七、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八、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委任人)出席開標現場,攜帶非投標文件上所使用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時,則應完整填寫委託代理授權書及備妥代理人(委任人)身分證件以供查證。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十、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十一、本次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第一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