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5366
公佈日期 : 2026/07/1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5A03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廚餘桶及相關配件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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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67529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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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A030
採購名稱:115年度廚餘桶及相關配件
採購類別:採購-清潔用品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處
機關地址: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資收組黃雋華;秘書室侯淑芳
連絡人電話:(07)7351500#2311
傳真號碼:(07)735165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3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06
開標日期:2026/07/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98,760 元
Email:coffeeblue9527@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相關容器製造商或販售商及環保相關行業。
(二) 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業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 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 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收執聯」。
(3)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 投標單(兼切結書)。
5. 價格分析表。
6.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7. 切結書1。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處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B棟4樓)。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處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B棟4樓)。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網址:詳政府採購網)。
二、投標文件收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一)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前寄達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環境管理處政風室(郵遞區號:833201,專人送達或郵遞寄達皆可;以本處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二)請於信封書明標案名稱及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通訊電話與地址。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處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處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 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 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收執聯」。
(3)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 投標單(兼切結書)。
5. 價格分析表。
6.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7. 切結書1。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處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B棟4樓)。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處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B棟4樓)。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網址:詳政府採購網)。
二、投標文件收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一)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前寄達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環境管理處政風室(郵遞區號:833201,專人送達或郵遞寄達皆可;以本處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二)請於信封書明標案名稱及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通訊電話與地址。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處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處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