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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4418
公佈日期 : 2026/07/09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111500015
採購名稱 : 台東區營業處115年度40歲以上從業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35039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1500015
採購名稱:台東區營業處115年度40歲以上從業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正氣路3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採購:蕭英嵐/契約:黃宏期
連絡人電話:(089)322481#287/378
傳真號碼:(089)32246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5
開標日期:2026/06/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7,000 元
Email:u346116@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醫療院所執照。 (二)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暨行政院勞動部當年度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之證明文件。 (三)醫療院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A、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B、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C、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由招標機關述明,無者免填】。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一、決標方式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由平均總評分在60分以上之最高分廠商為第1名,且經評審小組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即為得標者,與本處完成議價程序(免議價格)後決標(固定金額決標)。 二、預計受檢人數139人,每人新臺幣3,000元整,共計:417,000元(未稅) 保留於履約期間向得標廠商以原契約單價增加人數之權利,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5%,計479,550元。三、本採購之其他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詳依契約規定辦理及驗收。 四、招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 五、廠商全份文件:1、標價清單;2、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等標封內容之文件;3、資格文件影本(以上及服務計劃書一式8份及電子檔案光碟1份一併裝綜合封內)。 六、附帶服務:廠商應於機關每位受檢員工完成檢查後提供每位受檢人員價值不低於50元餐點一份,費用含於檢查費。(契約條款第二條第七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一、決標方式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由平均總評分在60分以上之最高分廠商為第1名,且經評審小組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即為得標者,與本處完成議價程序(免議價格)後決標(固定金額決標)。 二、預計受檢人數139人,每人新臺幣3,000元整,共計:417,000元(未稅) 保留於履約期間向得標廠商以原契約單價增加人數之權利,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5%,計479,550元。三、本採購之其他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詳依契約規定辦理及驗收。 四、招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 五、廠商全份文件:1、標價清單;2、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等標封內容之文件;3、資格文件影本(以上及服務計劃書一式8份及電子檔案光碟1份一併裝綜合封內)。 六、附帶服務:廠商應於機關每位受檢員工完成檢查後提供每位受檢人員價值不低於50元餐點一份,費用含於檢查費。(契約條款第二條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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