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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4274
公佈日期 : 2026/07/09
採購單位 :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CW-115103
採購名稱 : 縣定古蹟澎湖二崁陳宅修復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6665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6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W-115103
採購名稱:縣定古蹟澎湖二崁陳宅修復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靖文
連絡人電話:(06)9261141#133
傳真號碼:(06)92642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1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4
開標日期:2026/07/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938,000 元
Email:fs62650@phhcc.penghu.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廠商資格說明,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為丙級以上正式登記之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投標須知切結書1。 7.採購標單及標價清單。
附加說明 :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本案工程採購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屬特殊採購第6條第7款:「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類型。廠商特殊資格: (一)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實績證明,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工程實績表,並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 (二)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 (4)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依據文化部107年3月2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釋,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傳統匠師(本案所需匠師為瓦作匠師、大木作匠師、泥作(土水)匠師、泥塑剪粘匠師及彩繪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本案採電子領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33。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本案工程採購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屬特殊採購第6條第7款:「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類型。廠商特殊資格: (一)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實績證明,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工程實績表,並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 (二)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 (4)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依據文化部107年3月2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釋,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傳統匠師(本案所需匠師為瓦作匠師、大木作匠師、泥作(土水)匠師、泥塑剪粘匠師及彩繪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本案採電子領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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