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4214
公佈日期 : 2026/07/09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採購案號 : 2551500019
採購名稱 : 115-117年青山分廠兩部電梯半責保養及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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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40708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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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67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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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2551500019
採購名稱:115-117年青山分廠兩部電梯半責保養及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機關地址: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聖瑜
連絡人電話:(04)25941574#6031
傳真號碼:(04)2594249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0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08
開標日期:2026/07/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81,050 元
Email:u702833@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電梯安裝工程業E603020或「電梯維修」之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載明「昇降機」得視同「電梯」。(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未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分別為3,601,000元、5,400,000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5.餘詳其他各項投標及招標文件。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履約期限補充:
(1.)自機關通知開工日0時起至117年6月30日24時止,廠商應依機關規定日期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於竣工時提出竣工報告表。
(2.)本工作廠商執行良好,且無爭議及罰款事項,經機關同意後,擴充期限以2年一次為限,至119年6月30日止,且擴充後金額以不逾新台幣540萬元(未含稅),567萬元(含稅),並依原約條件及原約項目單價計算。
(3.)自機關提出以「工作通知暨查驗單(附件一)」通知軌道支架安裝工作之時程,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施作日起至規定完成期限內完成機關所指定檢修項目,包含到現場量測,提供測量尺寸圖面及到場安裝完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未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分別為3,601,000元、5,400,000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5.餘詳其他各項投標及招標文件。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履約期限補充:
(1.)自機關通知開工日0時起至117年6月30日24時止,廠商應依機關規定日期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於竣工時提出竣工報告表。
(2.)本工作廠商執行良好,且無爭議及罰款事項,經機關同意後,擴充期限以2年一次為限,至119年6月30日止,且擴充後金額以不逾新台幣540萬元(未含稅),567萬元(含稅),並依原約條件及原約項目單價計算。
(3.)自機關提出以「工作通知暨查驗單(附件一)」通知軌道支架安裝工作之時程,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施作日起至規定完成期限內完成機關所指定檢修項目,包含到現場量測,提供測量尺寸圖面及到場安裝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