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4161
公佈日期 : 2026/07/09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TL-115-0313-01
採購名稱 : 天花湖水庫下游自來水供水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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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758696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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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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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6,064,7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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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L-115-0313-01
採購名稱:天花湖水庫下游自來水供水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羅若瑜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792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19
開標日期:2026/05/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7,000,000 元
Email:zoe@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2)專業技師事務所或(1-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2)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工程、水利工程及環境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1-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工程、水利工程及環境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近15年內曾辦理或完成水資源相關工程(如水庫、取水、水處理、供水…等)之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計畫、工程計畫案件(不限於同一開發案,惟3者均須具備),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 契約封面。
(2) 契約委託人。
(3) 契約金額。
(4) 履約標的及工作項目。
(5) 立契約書人簽章頁
(6) 若為已完成案件,另檢附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計畫、工程計畫之封面及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 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案件,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三) 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案件,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再檢附所有共同投標之廠商名稱、各自承攬金額比例、各成員工作項目等可資佐證資料。
(四) 如為外國投標廠商其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五) 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不予認定。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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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列金額為含營業稅:
(1)依本須知第64點,本案無論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自然人投標,其投標標價清單之投標總價均不含營業稅。
(2)如由非營利事業單位得標,即以未含營業稅之決標金額為契約總價簽約。
(3)如由營利事業單位(含持有發票之單位)得標,即以未含營業稅之決標金額×1.05為契約總價簽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近15年內曾辦理或完成水資源相關工程(如水庫、取水、水處理、供水…等)之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計畫、工程計畫案件(不限於同一開發案,惟3者均須具備),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 契約封面。
(2) 契約委託人。
(3) 契約金額。
(4) 履約標的及工作項目。
(5) 立契約書人簽章頁
(6) 若為已完成案件,另檢附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計畫、工程計畫之封面及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 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案件,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三) 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案件,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再檢附所有共同投標之廠商名稱、各自承攬金額比例、各成員工作項目等可資佐證資料。
(四) 如為外國投標廠商其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五) 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不予認定。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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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列金額為含營業稅:
(1)依本須知第64點,本案無論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自然人投標,其投標標價清單之投標總價均不含營業稅。
(2)如由非營利事業單位得標,即以未含營業稅之決標金額為契約總價簽約。
(3)如由營利事業單位(含持有發票之單位)得標,即以未含營業稅之決標金額×1.05為契約總價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