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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4082
公佈日期 : 2026/07/09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55710920
採購名稱 : 2026日本旅展推廣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26317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5710920
採購名稱:2026日本旅展推廣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麗婷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2755
傳真號碼:(03)55128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6
開標日期:2026/06/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0,000 元
Email:10014971@hch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地點:日本。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其組織章程或業務項目符合本計畫服務內容、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營業項目及代碼具下列之一者:「廣告業(I4)」、「設計業(I5)」、「藝文業(J6)」、「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等,或具承攬本案能力且與招標標的有關之業務廠商。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 甲、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乙、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地點:日本。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其組織章程或業務項目符合本計畫服務內容、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營業項目及代碼具下列之一者:「廣告業(I4)」、「設計業(I5)」、「藝文業(J6)」、「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等,或具承攬本案能力且與招標標的有關之業務廠商。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 甲、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乙、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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