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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3942
公佈日期 : 2026/07/08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採購案號 : 1152006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微電腦柴油貫流式蒸汽鍋爐(含安裝)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3311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7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2006
採購名稱:115年度微電腦柴油貫流式蒸汽鍋爐(含安裝)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機關地址:734臺南市六甲區甲東里曾文街16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依蓉
連絡人電話:(06)6987797#125
傳真號碼:(06)698248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30
開標日期:2026/07/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1,000 元
Email:tn2pbuy@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其他須知:開標時,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人工領標收據經審查結果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政府採購走投標系統檢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無效標: (1) 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 (2) 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2. 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 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3. 對本案採購標的規格有疑慮時,請於辦公時間電洽承辦人吳小姐(連絡電話:06-6987797分機124)。廠商於投標前得至本監了解本案環境及相關狀況,以利估價,避免發生採購爭議。 4. 廠商工作人員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6時30分。如果需要延長工時或例假日需要施工,請廠商事先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許可後方得為之。 5.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 為確保戒護安全,廠商進出戒護區時,禁止廠商人員藉機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如有攜帶違禁物品或經值勤人員發現者視同違反約定,除了應負之責任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2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3萬元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各項懲罰性違約金,機關通知廠商期限內繳納,未如期繳納,自保證金扣抵。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違禁品:一、檳榔、賭具、金錢、藥品、香菸、繩索、注射針筒、紋身器具。二、行動電話、傳呼機、無線網路卡等電子通訊器材。三、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等聲音、影像攝錄器材。四、MP3、光碟片(錄音帶)、隨身聽等電腦資訊存放器材。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一至四級毒品。六、火柴、汽油、酒、打火機、打火石等。七、槍枝、刀械、子彈、剪刀、釘、針、鋸片、鏡片及其他銳器等。八、電線、充電器及其他電器等。九、誨淫圖刊、誨淫圖片、誨淫器具。十、其他不宜帶入戒護區之物品)。違禁品項目得依法務部隨時修正內容函知廠商遵守。 **投標須知檢附之切結書為投標必要文件,未檢附者為不合格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其他須知:開標時,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人工領標收據經審查結果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政府採購走投標系統檢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無效標: (1) 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 (2) 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2. 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 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3. 對本案採購標的規格有疑慮時,請於辦公時間電洽承辦人吳小姐(連絡電話:06-6987797分機124)。廠商於投標前得至本監了解本案環境及相關狀況,以利估價,避免發生採購爭議。 4. 廠商工作人員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6時30分。如果需要延長工時或例假日需要施工,請廠商事先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許可後方得為之。 5.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 為確保戒護安全,廠商進出戒護區時,禁止廠商人員藉機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如有攜帶違禁物品或經值勤人員發現者視同違反約定,除了應負之責任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2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3萬元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各項懲罰性違約金,機關通知廠商期限內繳納,未如期繳納,自保證金扣抵。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違禁品:一、檳榔、賭具、金錢、藥品、香菸、繩索、注射針筒、紋身器具。二、行動電話、傳呼機、無線網路卡等電子通訊器材。三、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等聲音、影像攝錄器材。四、MP3、光碟片(錄音帶)、隨身聽等電腦資訊存放器材。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一至四級毒品。六、火柴、汽油、酒、打火機、打火石等。七、槍枝、刀械、子彈、剪刀、釘、針、鋸片、鏡片及其他銳器等。八、電線、充電器及其他電器等。九、誨淫圖刊、誨淫圖片、誨淫器具。十、其他不宜帶入戒護區之物品)。違禁品項目得依法務部隨時修正內容函知廠商遵守。 **投標須知檢附之切結書為投標必要文件,未檢附者為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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