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3171
公佈日期 : 2026/07/08
採購單位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5-040
採購名稱 : 「2026台灣設計展在桃園」活動接駁車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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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73608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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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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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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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5-040
採購名稱:「2026台灣設計展在桃園」活動接駁車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林怡君(業務承辦);葉碧翎(採購承辦)分機6007
連絡人電話:(03)4271801#3205
傳真號碼:(03)42656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6
開標日期:2026/06/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24,000 元
Email:10003580@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乙種旅行業以上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1.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擇優勝廠商議價(約)決標,固定價格(單價新臺幣1萬4,000元整,共166次),若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評選時間及地點另訂(並於開標時當場公布),請自行準備筆電。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人文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人文課 林怡君分機3205,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秘書室葉碧翎分機6007。
4.履約地點:桃園巿。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機關指定日期(實際出車日)起至115年10月10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如活動變動,履約期限依機關通知日期為準。■其他:(1)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止(實際出車時間依本公所訂定時間為主),如因特殊情形停留或需至其他地點,延後回程,廠商須配合接送,結束後將乘客送回至指定地點。(2)接送日期及時間應配合本所規劃,必要時得視需求改期或更動。
5.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6.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7.廠商報價之有效期至預定決標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除本投標人書面反對延長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8.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9.「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0.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擇優勝廠商議價(約)決標,固定價格(單價新臺幣1萬4,000元整,共166次),若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評選時間及地點另訂(並於開標時當場公布),請自行準備筆電。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人文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人文課 林怡君分機3205,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03-4271801秘書室葉碧翎分機6007。
4.履約地點:桃園巿。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機關指定日期(實際出車日)起至115年10月10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如活動變動,履約期限依機關通知日期為準。■其他:(1)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止(實際出車時間依本公所訂定時間為主),如因特殊情形停留或需至其他地點,延後回程,廠商須配合接送,結束後將乘客送回至指定地點。(2)接送日期及時間應配合本所規劃,必要時得視需求改期或更動。
5.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6.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7.廠商報價之有效期至預定決標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除本投標人書面反對延長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8.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9.「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0.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