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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2499
公佈日期 : 2026/07/07
採購單位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230-115-01-671
採購名稱 : 後壁湖服務中心與泊位設施更新優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S12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230-115-01-671
採購名稱:後壁湖服務中心與泊位設施更新優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廖名棻(環境維護科吳芳毓)#224)
連絡人電話:(08)8861321#292
傳真號碼:(08)88620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2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27
開標日期:2026/04/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1,000,000 元
Email:fen@nps.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代碼為I101061)、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其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土木、水利、結構、機電或建築工程(擇一)等與本案相關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外國廠商資格:本案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前述締約國之外國廠商(包含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得參與投標。外國廠商之營(執)業範圍應具備相當於我國土木、水利、結構、機電或建築工程(擇一)等與本案相關之規劃、設計或監造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影本(本處於本標案決標後有查驗相關文件正本之權利):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共通註記:本案涉及土木、水利、結構、機電及建築工程專業,得標廠商若未具備相關技師資格,應自行尋覓專業技師配合辦理相關簽證及作業。為利評選作業,建議投標廠商將該等協辦技師納為計畫團隊,並於「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檢附該技師之執業執照影本及合作意向書供委員評分。未檢附者不視為資格不符,惟將影響評選成績。相關衍生費用已含於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 (二)外國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適用於GPA、ASTEP、ANZTEC締約國廠商):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含登記/設立證明、專業資格證明、納稅及信用證明等),得依該國情形提出有等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代之。前述文件及投標文件應以正體中文為之;其以原文撰寫者,應附正體中文譯本。外國廠商所提出之相關外國政府或授權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該國駐台代表處)驗證,或經我國法院/民間公證人公證。(註:外國廠商得標後,涉及我國建築法或技師法規定應由我國執業人員辦理之各項簽證及送審作業時,應由具備該等資格之人員辦理。配合前項評選需求,建議外國廠商於「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中檢附我國專業人員之執業/開業證書、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及合作意向書供評分。未檢附者不視為資格不符,惟將影響評選成績。相關衍生費用已含於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 (三)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免納稅機構、學校須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以上須附文件不允許補件,開標後經審查結果,上列應附資格證明文件不全者,依招標文件規定列為不合格標,廠商投標前務請逐一檢視,詳加核對,俾免缺漏。 以上參選證明文件(三)、(四)項均得以影本查驗,如有偽造情事,需自負法律責任。 本案以不訂定底價,採固定費用給付,無須議減價格,採議定其他內容方式辦理。 需求單位:環境維護科 吳芳毓 連絡電話 08-8861321轉224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影本(本處於本標案決標後有查驗相關文件正本之權利):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共通註記:本案涉及土木、水利、結構、機電及建築工程專業,得標廠商若未具備相關技師資格,應自行尋覓專業技師配合辦理相關簽證及作業。為利評選作業,建議投標廠商將該等協辦技師納為計畫團隊,並於「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檢附該技師之執業執照影本及合作意向書供委員評分。未檢附者不視為資格不符,惟將影響評選成績。相關衍生費用已含於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 (二)外國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適用於GPA、ASTEP、ANZTEC締約國廠商):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含登記/設立證明、專業資格證明、納稅及信用證明等),得依該國情形提出有等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代之。前述文件及投標文件應以正體中文為之;其以原文撰寫者,應附正體中文譯本。外國廠商所提出之相關外國政府或授權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該國駐台代表處)驗證,或經我國法院/民間公證人公證。(註:外國廠商得標後,涉及我國建築法或技師法規定應由我國執業人員辦理之各項簽證及送審作業時,應由具備該等資格之人員辦理。配合前項評選需求,建議外國廠商於「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中檢附我國專業人員之執業/開業證書、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及合作意向書供評分。未檢附者不視為資格不符,惟將影響評選成績。相關衍生費用已含於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 (三)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免納稅機構、學校須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以上須附文件不允許補件,開標後經審查結果,上列應附資格證明文件不全者,依招標文件規定列為不合格標,廠商投標前務請逐一檢視,詳加核對,俾免缺漏。 以上參選證明文件(三)、(四)項均得以影本查驗,如有偽造情事,需自負法律責任。 本案以不訂定底價,採固定費用給付,無須議減價格,採議定其他內容方式辦理。 需求單位:環境維護科 吳芳毓 連絡電話 08-8861321轉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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