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2479
公佈日期 : 2026/07/07
採購單位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採購案號 : CGA115016
採購名稱 : 次世代雷達系統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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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12756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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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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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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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GA115016
採購名稱:次世代雷達系統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科員
連絡人電話:(02)22399201#266425
傳真號碼:(02)2239928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1
開標日期:2026/06/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49,600,000 元
Email:V0303@cg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國廠商採用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
二、外國廠商採用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投標者:
(1)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2)非屬許可業類,無須在我國設立據點,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應於投標時檢附在當地國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
附加說明 : 1.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計有本案籌建之雷達操作系統、近程雷達、岸際雷達、區域彌補雷達、機動雷達車(含光電設備)、船舶自動辨識系統、雷達資訊整合系統、雷達模擬訓練系統等系統設備及上述系統設備相關附屬周邊設施等項目之系統建置期、系統保固期及系統維護期等履約要項(履約品項詳如投標標價清單及本契約所列事項),各項履約標的要求詳如系統功能需求書。
(2)各項履約項目依本案系統功能需求書、廠商「答標與建議書」所載內容執行,「答標與建議書」所載內容如有未達招標文件要求者,概以招標文件為主;另廠商「答標與建議書」所載內容如有優於招標文件要求者,則以廠商「答標與建議書」為主。
(3)廠商評選會議簡報時澄清事項。
(4)餘詳系統功能需求書。
2.本案建置範圍涉及臺灣本島(含外離島)、金門、馬祖及澎湖等地區(站臺設置地點及基本資料於現地會勘時提供說明)。
3.本案招標文件正式上網公告後,由本署承辦單位統一帶領至各會勘地點實施,每家廠商總會勘人數以不超過3員,且須具備本國國籍為原則;有意願會勘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正式公告後之次日起算5個日曆天內(若截止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於本署上班期間 (0900-1800時),以親送、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繳交現地履勘人員名冊、身分證件影本(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會勘車輛行照及保密切結書,如廠商未能於期限內繳齊相關證件者,視同放棄本案所有會勘權利,本署不再另行受理(詳廠商現地會勘計畫)。
4.其餘詳全份招標文件。
5.更正原系統功能需求書第4.2.4.5.(2).B.(B)項所列機動雷達車設備規格,審酌磁控管式及固態式收發信機設計物理原理不同,爰修正有關機動雷達車收發信機使用頻寬之部分內容。(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
6.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第1次更正公告釋疑期限)
7.本案第1次招標公告期間(115年4月30日至6月1日),已辦理現地會勘完竣(115年5月11至13日),第2次招標公告無辦理現地會勘作業。(詳如投標須知及修正對照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計有本案籌建之雷達操作系統、近程雷達、岸際雷達、區域彌補雷達、機動雷達車(含光電設備)、船舶自動辨識系統、雷達資訊整合系統、雷達模擬訓練系統等系統設備及上述系統設備相關附屬周邊設施等項目之系統建置期、系統保固期及系統維護期等履約要項(履約品項詳如投標標價清單及本契約所列事項),各項履約標的要求詳如系統功能需求書。
(2)各項履約項目依本案系統功能需求書、廠商「答標與建議書」所載內容執行,「答標與建議書」所載內容如有未達招標文件要求者,概以招標文件為主;另廠商「答標與建議書」所載內容如有優於招標文件要求者,則以廠商「答標與建議書」為主。
(3)廠商評選會議簡報時澄清事項。
(4)餘詳系統功能需求書。
2.本案建置範圍涉及臺灣本島(含外離島)、金門、馬祖及澎湖等地區(站臺設置地點及基本資料於現地會勘時提供說明)。
3.本案招標文件正式上網公告後,由本署承辦單位統一帶領至各會勘地點實施,每家廠商總會勘人數以不超過3員,且須具備本國國籍為原則;有意願會勘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正式公告後之次日起算5個日曆天內(若截止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於本署上班期間 (0900-1800時),以親送、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繳交現地履勘人員名冊、身分證件影本(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會勘車輛行照及保密切結書,如廠商未能於期限內繳齊相關證件者,視同放棄本案所有會勘權利,本署不再另行受理(詳廠商現地會勘計畫)。
4.其餘詳全份招標文件。
5.更正原系統功能需求書第4.2.4.5.(2).B.(B)項所列機動雷達車設備規格,審酌磁控管式及固態式收發信機設計物理原理不同,爰修正有關機動雷達車收發信機使用頻寬之部分內容。(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
6.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第1次更正公告釋疑期限)
7.本案第1次招標公告期間(115年4月30日至6月1日),已辦理現地會勘完竣(115年5月11至13日),第2次招標公告無辦理現地會勘作業。(詳如投標須知及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