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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2212
公佈日期 : 2026/07/07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C09
採購名稱 : 水上鄉第17公墓辦理墳墓起掘遷葬等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42171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C09
採購名稱:水上鄉第17公墓辦理墳墓起掘遷葬等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機關地址:608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7鄰柳子林6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婷怡
連絡人電話:(05)2682406#149
傳真號碼:(05)26859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1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26
開標日期:2026/05/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cyhgcc13@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補傳輸「標價清單」,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證後,重新下載,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 (一)廠商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須具有「殯葬禮儀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JZ99151」)」得以承攬本案墳墓遷葬相關行業者(包括葬儀包辦、造墓、撿骨等項目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二) 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具有「殯葬禮儀服務(營業項目代碼為「JZ99151」)」得以承攬本案墳墓遷葬相關行業者(包括葬儀包辦、造墓、撿骨等項目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為外縣市殯葬服務業需另外檢附嘉義縣政府備查文件(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 2.廠商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5.服務建議書8份。 6.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 1.本標案係採不分段開標,開標審標時免依資格、規格、價格順序,廠商如分開標封時應一併開啟同時審查,並得就價格優先審查。 2.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 3.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請檢附授權書。 4.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以嘉義縣政府宣布之停止上班日為準)。 5.廠商電子領標網址 (網址http://web.pcc.gov.tw)。 6.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書面密封,外標封註明廠商名稱及住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所或嘉義縣水上郵局第8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所,逾時送達者視為無效標。 7.投標廠商如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等事項,依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釋,仍為同一法人主體,於機關刊登 府採購公報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如違反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8.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9.本案辦理評選需簡報及答詢,日期本所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補傳輸「標價清單」,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證後,重新下載,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 (一)廠商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須具有「殯葬禮儀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JZ99151」)」得以承攬本案墳墓遷葬相關行業者(包括葬儀包辦、造墓、撿骨等項目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二) 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具有「殯葬禮儀服務(營業項目代碼為「JZ99151」)」得以承攬本案墳墓遷葬相關行業者(包括葬儀包辦、造墓、撿骨等項目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為外縣市殯葬服務業需另外檢附嘉義縣政府備查文件(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 2.廠商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5.服務建議書8份。 6.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 1.本標案係採不分段開標,開標審標時免依資格、規格、價格順序,廠商如分開標封時應一併開啟同時審查,並得就價格優先審查。 2.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 3.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請檢附授權書。 4.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以嘉義縣政府宣布之停止上班日為準)。 5.廠商電子領標網址 (網址http://web.pcc.gov.tw)。 6.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書面密封,外標封註明廠商名稱及住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所或嘉義縣水上郵局第8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所,逾時送達者視為無效標。 7.投標廠商如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等事項,依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釋,仍為同一法人主體,於機關刊登 府採購公報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如違反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8.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9.本案辦理評選需簡報及答詢,日期本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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