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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2020
公佈日期 : 2026/07/06
採購單位 : 勞動部
採購案號 : 14-11504069
採購名稱 : 志清大樓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作業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6561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5,352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4-11504069
採購名稱:志清大樓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作業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勞動部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建宗
連絡人電話:(02)85902868
傳真號碼:(02)8590289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5
開標日期:2026/06/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5,352 元
Email:AI5237@mo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1)建築師事務所。 (2)技師事務所。(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4)專業診斷檢查機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可之「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及專業診斷人員」證明,並依行業別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僅需任一項符合):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有效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有效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執業於投標廠商之土木或結構技師執業執照。(4)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五)、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並於投標時檢附查證,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標價清單」請依本部提供之經費項目編列。 二、投標文件請使用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三、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本案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之日起70日曆天內完成檢查及診斷,並向本部提出建築物之檢查及診斷報告,機關確認後7日曆天內,廠商向臺北市政府提出外牆安全診斷申報審查,並取得通過證明文件。 本案申報文件及建築物之檢查及診斷報告,由廠商向臺北市政府完成掛號,並依都發局審查意見補正,直至都發局審核申報通過。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可之「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及專業診斷人員」證明,並依行業別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僅需任一項符合):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有效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有效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執業於投標廠商之土木或結構技師執業執照。(4)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五)、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並於投標時檢附查證,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標價清單」請依本部提供之經費項目編列。 二、投標文件請使用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三、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本案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之日起70日曆天內完成檢查及診斷,並向本部提出建築物之檢查及診斷報告,機關確認後7日曆天內,廠商向臺北市政府提出外牆安全診斷申報審查,並取得通過證明文件。 本案申報文件及建築物之檢查及診斷報告,由廠商向臺北市政府完成掛號,並依都發局審查意見補正,直至都發局審核申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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