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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1829
公佈日期 : 2026/07/06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採購案號 : 115-06-05-02-3
採購名稱 : 115年度下半年嘉義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雜貨蔬果及蛋品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46144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16,6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6-05-02-3
採購名稱:115年度下半年嘉義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雜貨蔬果及蛋品組)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機關地址:611嘉義縣鹿草鄉豊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宗豪
連絡人電話:(05)3621865#206
傳真號碼:(05)362189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29
開標日期:2026/06/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0,000 元
Email:cyp2156@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經政府合法登記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登記或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八十六、本案比價、減價均以 3 次為限。投標廠商應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議價時間派員至指定之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或第 54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由本機關以投標文件所留電話進行通知(含手機或市話),應於 15 分鐘內到場,前述 15 分鐘之起算,以本機關第一次撥打電話之時間為準。若該電話有號碼錯誤、停機、無人接聽、忙線中、無法接通、或轉接語音信箱等無法實質聯繫之情形,本機關將於開標紀錄載明撥號時間與狀況,仍自該第1次撥號時間起算 15 分鐘,逾時未到場者,亦同視同放棄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經政府合法登記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登記或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八十六、本案比價、減價均以 3 次為限。投標廠商應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議價時間派員至指定之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或第 54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由本機關以投標文件所留電話進行通知(含手機或市話),應於 15 分鐘內到場,前述 15 分鐘之起算,以本機關第一次撥打電話之時間為準。若該電話有號碼錯誤、停機、無人接聽、忙線中、無法接通、或轉接語音信箱等無法實質聯繫之情形,本機關將於開標紀錄載明撥號時間與狀況,仍自該第1次撥號時間起算 15 分鐘,逾時未到場者,亦同視同放棄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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