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301614
公佈日期 : 2026/07/0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採購案號 : 1150529B-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115年桃園市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8058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529B-1
採購名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115年桃園市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秀怡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6411
傳真號碼:(03)33629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2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05
開標日期:2026/06/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50,000 元
Email:134071@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2. 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大專院校。 3. 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廠商資格: 1.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2. 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大專院校。 3. 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 一般投標文件: (1) 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A. 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 B. 組織或捐助章程。 (2) 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系所大專院校: A. 教育部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 學校授權投標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正本) C. 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A. 立案證書 B. 最近一次評鑑證明文件(須合格) 2. 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或簽名) (2)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含廠商報價單) (3) 服務建議書 (4) 電子領標憑據 三、其他須知: (一)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機關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四) 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廠商資格: 1.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2. 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大專院校。 3. 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 一般投標文件: (1) 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A. 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 B. 組織或捐助章程。 (2) 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系所大專院校: A. 教育部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 學校授權投標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正本) C. 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A. 立案證書 B. 最近一次評鑑證明文件(須合格) 2. 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或簽名) (2)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含廠商報價單) (3) 服務建議書 (4) 電子領標憑據 三、其他須知: (一)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機關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四) 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