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1504
公佈日期 : 2026/07/06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採購案號 : 2551500020
採購名稱 : 115-117年大甲溪發電廠無線電排洪警報系統維護檢修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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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083701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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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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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1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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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2551500020
採購名稱:115-117年大甲溪發電廠無線電排洪警報系統維護檢修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機關地址: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聖瑜
連絡人電話:(04)25941574#6031
傳真號碼:(04)2594249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2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03
開標日期:2026/07/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63,500 元
Email:u702833@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無線電通訊器材之設計或買賣之證明文件,營業登記項目代碼為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或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或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等相關廠商(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3).營業稅繳稅證明。
(4).履約能力證明,需檢附下列文件:
曾承攬過國內洩洪警報廣播工程,持有機關驗收或完工證明,或經法院公證,由私人機構核發之完工合格相關證明等。
附加說明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未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為1,870,000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5.餘詳其他各項投標及招標文件。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一)本工作履約期限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至117年10月31日止,或累計實際結算金額達契約金額時,已先屆者為準,即結束本工作契約。經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期,廠商應填具開工報告表送達機關,於竣工當日提出竣工報告表。
(二)機關視工作需求以交辦工作通知單及查驗單(簡稱工作通知單) (附件三)通知施工,通知廠商施工其開始施工日及規定工作期限,均於分期交辦工作通知單內明列,不須填報開工及竣工報告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未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為1,870,000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5.餘詳其他各項投標及招標文件。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一)本工作履約期限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至117年10月31日止,或累計實際結算金額達契約金額時,已先屆者為準,即結束本工作契約。經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期,廠商應填具開工報告表送達機關,於竣工當日提出竣工報告表。
(二)機關視工作需求以交辦工作通知單及查驗單(簡稱工作通知單) (附件三)通知施工,通知廠商施工其開始施工日及規定工作期限,均於分期交辦工作通知單內明列,不須填報開工及竣工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