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01405
公佈日期 : 2026/07/0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採購案號 : 1150505-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南區辦公室裝修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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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L12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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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8,5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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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505-1
採購名稱: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南區辦公室裝修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邱瓊儀
連絡人電話:(03)3322111#215
傳真號碼:(03)33361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08
開標日期:2026/06/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30,000 元
Email:1001123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廠商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4. 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行政組(03-3322111分機215)邱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03-3322111分機215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5.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6. 本契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7.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8.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9.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3次為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廠商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4. 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行政組(03-3322111分機215)邱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03-3322111分機215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5.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6. 本契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7.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8.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9.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3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