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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00023
公佈日期 : 2026/07/02
採購單位 :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2004
採購名稱 : 伸港鄉公所115年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第二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3921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87,76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2004
採購名稱:伸港鄉公所115年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第二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彰化縣伸港鄉公所
機關地址:509彰化縣伸港鄉大同村中興路二段20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莊家偉
連絡人電話:(04)7982010#138
傳真號碼:(04)799376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22
開標日期:2026/06/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60,800 元
Email:civ21@shenkang.ch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投標時請檢附: (一) 技師事務所: 1.開業執照證書。 2.公會會員證(履約時仍有效之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資料。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報價單。 (二)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同業公會會員證(履約時仍有效之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資料。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報價單。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以無記名方式向本所(地址:彰化縣伸港鄉中興路二段201號)行政課洽購或郵購。本採購提供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未盡相關事宜詳見本所投標須知。 一、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三、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四、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非負責人本人出席,應攜帶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六、無領標證明或非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視為不合格標(如利用電子 領標者,投標時請附當次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七、本採購標案如採電子領標者,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八、簽約:決標次日起10工作日內簽約(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 九、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十、評審時間:評審作業日期由機關另訂日期通知到場,地點於本所2樓簡報室。 十一、本案如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經簽奉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用限制性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以無記名方式向本所(地址:彰化縣伸港鄉中興路二段201號)行政課洽購或郵購。本採購提供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未盡相關事宜詳見本所投標須知。 一、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三、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四、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非負責人本人出席,應攜帶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六、無領標證明或非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視為不合格標(如利用電子 領標者,投標時請附當次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七、本採購標案如採電子領標者,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八、簽約:決標次日起10工作日內簽約(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 九、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十、評審時間:評審作業日期由機關另訂日期通知到場,地點於本所2樓簡報室。 十一、本案如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經簽奉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用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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