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99784
公佈日期 : 2026/07/0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5C014
採購名稱 : 臺北市路燈換裝暨維護案(A項-B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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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451614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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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C014
採購名稱:臺北市路燈換裝暨維護案(A項-B項)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何明峰/謝紫筠
連絡人電話:(02)23815132#372
傳真號碼:(02)233195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1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26
開標日期:2026/05/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29,490,954 元
Email:db-13442@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僅須下列任一項符合:
(1).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2).其它業類:照明設備製造業(CC01040)、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90)。
《應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
附加說明 : ***本次招標第3次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案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1150519」。
(二)以上更正文件為:【5-(維護共用文件)特定條款-1150519更正】資料夾項下之附件12。更正前,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web.pcc.gov.tw/),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下載更正招標文件,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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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標第2次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案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1150518」。
(二)以上更正文件為:【5-(維護共用文件)特定條款-1150518更正】資料夾項下之附件04-02、06-01、06-02、06-04、0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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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案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1150507」。
(二)以上更正文件為:【5-(維護共用文件)特定條款-1150507更正】資料夾項下之附件04-02、10、13。
【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說明】:
代表廠商之 A.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 8,200 萬元或 B. 會計師簽證或審計 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 於下列規定:
1.權益不低於新台幣6,800萬元整。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應附證明文件: A.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 之投標文件,機關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 文件 或 B.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本案各分項採合併發包分別訂約】
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2點。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路燈工程隊/何明峰/(02)23815132分機372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15年5月26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3點)
一、本案採序位法,以固定費用給付:
A項為11億1,784萬0,477元:臺北市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北區)為9億1,884萬元、臺北市路燈維護預約工程(北區)為1億9,900萬0,477元。
B項為10億1,165萬0,477元:臺北市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南區)為8億1,265萬元、臺北市路燈維護預約工程(南區)為1億9,900萬0,477元。
二、分項決標方式:各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或單獨投標廠商)僅可得標1項,廠商應先於投標文件內(詳評選須知)填報承攬各分項順序意願,機關以一次評選作業評定最有利標序位後,依序位按投標廠商自願承攬分項順序辦理決標。(詳投標須知第59點)
[履約保證金額度]: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5年5月20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分機372、傳真:02-23319587、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5年5月22日以前。
二、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三、(一) 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 (二)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或領標網路位址(IP)相同,依工程會頒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涉有圍標情形(影響投標資格及涉有刑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次招標第3次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案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1150519」。
(二)以上更正文件為:【5-(維護共用文件)特定條款-1150519更正】資料夾項下之附件12。更正前,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web.pcc.gov.tw/),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下載更正招標文件,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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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標第2次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案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1150518」。
(二)以上更正文件為:【5-(維護共用文件)特定條款-1150518更正】資料夾項下之附件04-02、06-01、06-02、06-04、0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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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案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1150507」。
(二)以上更正文件為:【5-(維護共用文件)特定條款-1150507更正】資料夾項下之附件04-02、10、13。
【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說明】:
代表廠商之 A.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 8,200 萬元或 B. 會計師簽證或審計 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 於下列規定:
1.權益不低於新台幣6,800萬元整。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應附證明文件: A.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 之投標文件,機關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 文件 或 B.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本案各分項採合併發包分別訂約】
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2點。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路燈工程隊/何明峰/(02)23815132分機372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15年5月26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3點)
一、本案採序位法,以固定費用給付:
A項為11億1,784萬0,477元:臺北市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北區)為9億1,884萬元、臺北市路燈維護預約工程(北區)為1億9,900萬0,477元。
B項為10億1,165萬0,477元:臺北市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南區)為8億1,265萬元、臺北市路燈維護預約工程(南區)為1億9,900萬0,477元。
二、分項決標方式:各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或單獨投標廠商)僅可得標1項,廠商應先於投標文件內(詳評選須知)填報承攬各分項順序意願,機關以一次評選作業評定最有利標序位後,依序位按投標廠商自願承攬分項順序辦理決標。(詳投標須知第59點)
[履約保證金額度]: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5年5月20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分機372、傳真:02-23319587、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5年5月22日以前。
二、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三、(一) 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 (二)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或領標網路位址(IP)相同,依工程會頒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涉有圍標情形(影響投標資格及涉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