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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99525
公佈日期 : 2026/07/02
採購單位 : 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324-01
採購名稱 : 林內鄉九芎示範公墓宗聖堂整修暨週邊設備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93469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3,15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324-01
採購名稱:林內鄉九芎示範公墓宗聖堂整修暨週邊設備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機關地址:643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中正路34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葉執東
連絡人電話:(05)5892001#263
傳真號碼:(05)58974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1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20
開標日期:2026/05/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98,865 元
Email:linnei213@ms1.lina.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 技師事務所: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2.工程顧問公司: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文件。 3.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本所秘書室發包中心(陳昭男),聯絡電話:05-5892001#213。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發包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3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發包中心,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公開取得企劃書者,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審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4) 本案工程總經費為新台幣4,12萬0,000元整。另本案委託技術服務案工程建造費用為新台幣3,21萬3,600元整,服務費用為新台幣29萬8,865元整(以9.3%為上限計算),且採議定費率(%)方式決標,請投標廠商務必於企劃書中標明承攬本案所需之服務經費(元)及費率(%),但以費率(%)作為議價依據,若僅標示服務經費未標示費率者,屆時將以「服務經費」依比例換算成對應之費率(%)並據以辦理議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本所秘書室發包中心(陳昭男),聯絡電話:05-5892001#213。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發包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3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發包中心,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公開取得企劃書者,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審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4) 本案工程總經費為新台幣4,12萬0,000元整。另本案委託技術服務案工程建造費用為新台幣3,21萬3,600元整,服務費用為新台幣29萬8,865元整(以9.3%為上限計算),且採議定費率(%)方式決標,請投標廠商務必於企劃書中標明承攬本案所需之服務經費(元)及費率(%),但以費率(%)作為議價依據,若僅標示服務經費未標示費率者,屆時將以「服務經費」依比例換算成對應之費率(%)並據以辦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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