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99017
公佈日期 : 2026/07/02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H0S260421
採購名稱 : 臺港13206號拖船115年度歲修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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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20191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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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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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00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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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0S260421
採購名稱:臺港13206號拖船115年度歲修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宜玲/蕭嬙
連絡人電話:(07)5331199#1613
傳真號碼:(07)53102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1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25
開標日期:2026/06/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64,219 元
Email:lynn1743@tipcmarine.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須同時具有下列五項方可參與投標:
(1)機械安裝業(E604010)
(2)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060)
(3)電銲工程業(E603100)
(4)油漆工程業(E901010)
(5)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小修業(CD01080)或商港區船舶小修業(CD01070)(此項擇一即可)。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附加說明 : [第7條履約期限補充附加說明]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30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其他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有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郵購領標者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10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
[其他注意事項]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3-8223821 花蓮營運所 蕭? 小姐。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等。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須知第77條規定)
4.本次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6.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7條履約期限補充附加說明]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30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其他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有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郵購領標者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10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
[其他注意事項]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3-8223821 花蓮營運所 蕭? 小姐。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等。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須知第77條規定)
4.本次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6.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