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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98258
公佈日期 : 2026/07/01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採購案號 : 5461500044
採購名稱 : 電力組件氟化清洗、3D逆向測繪、治具加工與金相研磨1式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6242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470,77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5461500044
採購名稱:電力組件氟化清洗、3D逆向測繪、治具加工與金相研磨1式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符績輝,採購規範問題請洽詢許先生02-80782317
連絡人電話:(02)23601365
傳真號碼:(02)236496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1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7
開標日期:2026/06/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000,000 元
Email:u435139@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請勿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之文件),及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始可參加投標,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惟依據工程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規定,經本所依政府採購法通知停權,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亦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以上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新臺幣45,714,286元,預算金額不含稅:新臺幣45,714,286元,廠商標價(以未稅報價)超過未稅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53條、第54 條或第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詳如台電公司國內採購勞務「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廠商投標標價清單」、「規範書」等。 4.本所政風檢舉電話:(02)2360-1180、傳真:(02)2364-9708 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5.履約期限補充說明:自決標次日起500日曆天內,採分批書面通知得標廠商進行相關檢測加工,每批加工須於通知次日起30日曆天內依本所書面傳真通知數量交貨且須通過相關檢驗(本規範第4.2.22項及4.2.23項另依6.10及6.11之規定辦理)。 註:6.10 本規範第4.2.22項,本所依實際需求進行工作通知,得標廠商自接獲本所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須提供治具之設計圖供本所審核,審核通過後本所即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得標廠商按圖施作,得標廠商自接獲本所通知治具施作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須完成交貨,並通過相關檢驗始得驗收。 6.11 本規範第4.2.23項,本所依實際需求進行工作通知,得標廠商自接獲本所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須提供治具之設計圖供本所審核,審核通過後本所即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得標廠商按圖施作,得標廠商自接獲本所通知治具施作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須完成交貨,並通過相關檢驗始得驗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上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新臺幣45,714,286元,預算金額不含稅:新臺幣45,714,286元,廠商標價(以未稅報價)超過未稅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53條、第54 條或第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詳如台電公司國內採購勞務「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廠商投標標價清單」、「規範書」等。 4.本所政風檢舉電話:(02)2360-1180、傳真:(02)2364-9708 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5.履約期限補充說明:自決標次日起500日曆天內,採分批書面通知得標廠商進行相關檢測加工,每批加工須於通知次日起30日曆天內依本所書面傳真通知數量交貨且須通過相關檢驗(本規範第4.2.22項及4.2.23項另依6.10及6.11之規定辦理)。 註:6.10 本規範第4.2.22項,本所依實際需求進行工作通知,得標廠商自接獲本所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須提供治具之設計圖供本所審核,審核通過後本所即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得標廠商按圖施作,得標廠商自接獲本所通知治具施作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須完成交貨,並通過相關檢驗始得驗收。 6.11 本規範第4.2.23項,本所依實際需求進行工作通知,得標廠商自接獲本所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須提供治具之設計圖供本所審核,審核通過後本所即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得標廠商按圖施作,得標廠商自接獲本所通知治具施作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須完成交貨,並通過相關檢驗始得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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