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97219
公佈日期 : 2026/06/30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C15B00260
採購名稱 : 文湖線電聯車車軸(差速器齒輪組及減速齒輪組)重置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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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8806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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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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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5,34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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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5B00260
採購名稱:文湖線電聯車車軸(差速器齒輪組及減速齒輪組)重置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車輛處車輛四廠內湖大修場 高昭賢
連絡人電話:(02)27828660#8360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1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15
開標日期:2026/06/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5,591,988 元
Email:e01285@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6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1詳細地點: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77號
2本標的不支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 數量摘要: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60日內提送項次1(品管計畫書)依機關「『品管計畫書』章節項目及內容規定」擬定品管計畫書乙式[2]份供機關審查,並經機關審查同意,據以辦理驗收及付款;廠商若逾規定期限內[15]日仍未提送;或經機關審查不合格時,通知廠商限期改善[15]日內仍未重新提送;或經機關審查[2]次仍未通過,則視為廠商無履約能力,機關得解除契約(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辦理)。
第1批於116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數量交貨後,辦理驗收及付款:
(1)項次2(車軸差速器齒輪組)共72組。
(2)項次3(車軸減速齒輪組)共144組。
第2批於117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數量交貨後,辦理驗收及付款:
(1)項次2(車軸差速器齒輪組)共40組。
(2)項次3(車軸減速齒輪組)共80組。
2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圍標「零」容忍宣導https://www.metro.taipei/Content_List.aspx?n=8205078BFACC0ECC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6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1詳細地點: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77號
2本標的不支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 數量摘要: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60日內提送項次1(品管計畫書)依機關「『品管計畫書』章節項目及內容規定」擬定品管計畫書乙式[2]份供機關審查,並經機關審查同意,據以辦理驗收及付款;廠商若逾規定期限內[15]日仍未提送;或經機關審查不合格時,通知廠商限期改善[15]日內仍未重新提送;或經機關審查[2]次仍未通過,則視為廠商無履約能力,機關得解除契約(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辦理)。
第1批於116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數量交貨後,辦理驗收及付款:
(1)項次2(車軸差速器齒輪組)共72組。
(2)項次3(車軸減速齒輪組)共144組。
第2批於117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數量交貨後,辦理驗收及付款:
(1)項次2(車軸差速器齒輪組)共40組。
(2)項次3(車軸減速齒輪組)共80組。
2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圍標「零」容忍宣導https://www.metro.taipei/Content_List.aspx?n=8205078BFACC0E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