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87465
公佈日期 : 2026/06/15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L115044904s
採購名稱 : 縣定古蹟「員山周振東武舉人宅」之銃櫃屋面緊急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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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N10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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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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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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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115044904s
採購名稱:縣定古蹟「員山周振東武舉人宅」之銃櫃屋面緊急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虹蓁小姐
連絡人電話:(03)9322440#605
傳真號碼:(03)936073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0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18
開標日期:2026/05/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80,742 元
Email:scnaei0908@mail.e-lan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符合「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技師科別為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與技師科別為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任一資格,並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
應附具所具資格之所列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得再檢附,未依規定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2)技師執業執照。
(3)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
(4)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5)納稅證明文件。
(6)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切結書1、2。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履約期限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詳閱契約條款)
1.服務實施計畫書部分: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5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於甲方審查。
2.乙方應依《宜蘭縣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監造廠商品質查證規定》規定提出監造計畫送甲方審核,提送時間為工程發包前補充及調整之招標文件審查通過後20日內,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相關章節缺漏,視同延遲履約。
3.工作報告書部分: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撰擬。
(1)工程實際進度達50%後(以該月份監造報表核定發文日起算)20日內,提送期中工作報告書1式8份。
(2)工程竣工後(實際竣工日起算)20日內提送期末工作報告書1式8份。
(3)期末工作報告書審查通過日起15日內提送成果工作報告書1式12份。
4.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5.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6.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7.各月份監造報表應於次月 8 日前提送。監造報表如未依照期限提送,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納入,惟遇農曆年假或連續不可抗力之履約日得排除,逾期每日處以500元罰款。[不適用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
二、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陳小姐,(03)9322440*605
2.招標採構承辦人:余小姐,(03)9322440*152
三、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四、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履約期限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詳閱契約條款)
1.服務實施計畫書部分: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5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於甲方審查。
2.乙方應依《宜蘭縣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監造廠商品質查證規定》規定提出監造計畫送甲方審核,提送時間為工程發包前補充及調整之招標文件審查通過後20日內,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相關章節缺漏,視同延遲履約。
3.工作報告書部分: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撰擬。
(1)工程實際進度達50%後(以該月份監造報表核定發文日起算)20日內,提送期中工作報告書1式8份。
(2)工程竣工後(實際竣工日起算)20日內提送期末工作報告書1式8份。
(3)期末工作報告書審查通過日起15日內提送成果工作報告書1式12份。
4.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5.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6.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7.各月份監造報表應於次月 8 日前提送。監造報表如未依照期限提送,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納入,惟遇農曆年假或連續不可抗力之履約日得排除,逾期每日處以500元罰款。[不適用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
二、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陳小姐,(03)9322440*605
2.招標採構承辦人:余小姐,(03)9322440*152
三、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四、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