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287365
公佈日期 : 2026/06/15
採購單位 :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00018
採購名稱 : 琉球鄉立幼兒園114學年度補助幼兒園圖書經費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60766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00018
採購名稱:琉球鄉立幼兒園114學年度補助幼兒園圖書經費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機關地址:929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蔡宜錚
連絡人電話:(08)8612501#112
傳真號碼:(08)86138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08
開標日期:2026/06/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yin19584743@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廠商(如【圖書出版業】、【其他出版業】、【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等),且其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相關,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及費用: 1.親自領購: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00分 至5時00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所行政課總務人員繳納 文件費後領取。 2.通訊領購: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依照「屏東縣各機關採購招標文件、 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請。(請檢附文件費用、限時掛號回郵郵資及書 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一信封)。通訊領購郵寄至本所郵件之收件人請書名 「李日生先生」。 3.地 點: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4.工 本 費: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購圖費新台幣1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 資﹝票﹞新台幣120元。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收發室﹝屏東 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 (三)押標金額度:15,000元 (四)決標方式: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五)投標截止日及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縣府宣布停止上班時 (或交通船停航時),則延至下一個上班日(或交通船復航日)舉行。 (六)本工程之剩餘土方需運至甲方指定合格之土資場。 (七)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若未派員到場需辦理上述程序時請依本所通知期限內至本所辦理,若廠商仍舊未到場時,將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及費用: 1.親自領購: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00分 至5時00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所行政課總務人員繳納 文件費後領取。 2.通訊領購: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依照「屏東縣各機關採購招標文件、 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請。(請檢附文件費用、限時掛號回郵郵資及書 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一信封)。通訊領購郵寄至本所郵件之收件人請書名 「李日生先生」。 3.地 點: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4.工 本 費: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購圖費新台幣1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 資﹝票﹞新台幣120元。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收發室﹝屏東 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 (三)押標金額度:15,000元 (四)決標方式: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五)投標截止日及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縣府宣布停止上班時 (或交通船停航時),則延至下一個上班日(或交通船復航日)舉行。 (六)本工程之剩餘土方需運至甲方指定合格之土資場。 (七)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若未派員到場需辦理上述程序時請依本所通知期限內至本所辦理,若廠商仍舊未到場時,將視同放棄。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