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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86703
公佈日期 : 2026/06/12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1500007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甲工區用戶屋內線路定期檢驗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97990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094,239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1500007
採購名稱:115年度甲工區用戶屋內線路定期檢驗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香甄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2415
傳真號碼:(03)33461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2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04
開標日期:2026/06/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201,928 元
Email:u754655@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及當年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且該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之維護範圍不得與該勞務採購案之履約範圍重疊。 (二)領有開業執照或執業中之合格電機技師事務所(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須檢附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聘任電機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1,051萬6,489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876萬3,741元整。 三、廠商必須於機關指定開工日正式開工,並提出「工作開工報告表」,倘因其他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機關另指定開工日。 四、自機關擇定開工日起算未達1年,而估算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估算達契約總價時,則停止交辦重新發包。 五、自機關擇定開工日起算1年止,交辦總工作款(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估算達契約總價80%以上時,或經機關同意則停止交辦重新發包。 六、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即停止交辦,但交辦總工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未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且機關之新約尚未開工,得經雙方同意後展延履約期限,惟最長以1年為限,如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 七、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5月30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5年6月2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八、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者(不含營業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三、電子領標廠商均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十四、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五、本次開標已奉准免3家廠商限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s://web.pcc.gov.tw。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年8月3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1,051萬6,489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876萬3,741元整。 三、廠商必須於機關指定開工日正式開工,並提出「工作開工報告表」,倘因其他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機關另指定開工日。 四、自機關擇定開工日起算未達1年,而估算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估算達契約總價時,則停止交辦重新發包。 五、自機關擇定開工日起算1年止,交辦總工作款(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估算達契約總價80%以上時,或經機關同意則停止交辦重新發包。 六、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即停止交辦,但交辦總工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未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且機關之新約尚未開工,得經雙方同意後展延履約期限,惟最長以1年為限,如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 七、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5月30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5年6月2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八、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者(不含營業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三、電子領標廠商均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十四、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五、本次開標已奉准免3家廠商限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s://web.pcc.gov.tw。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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