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84573
公佈日期 : 2026/06/1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141500006
採購名稱 : 台電澎湖區處4樓禮堂牆面暨窗框整修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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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34373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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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35,985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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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500006
採購名稱:台電澎湖區處4樓禮堂牆面暨窗框整修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楊婉萍.標案諮詢:安麗媛#429
連絡人電話:(06)9213111#412
傳真號碼:(06)921533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08
開標日期:2026/06/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00,000 元
Email:u075655@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為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營造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公告:更改履約期限為預計?決標次日起60個日曆天
一、本案預算金額1,100,000元(不含營業稅)、預算金額1,100,000元(含營業稅)。
二、投標廠商標價(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電子領標之廠商,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四、本處因係屬離島免徵營業稅之地區,投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不另支給營業稅,參加投標 時均應考量所有成本報價。
2.不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其標價以不含營業稅為準。
3.製據領款時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辦理。註:所謂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向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之營業人。
4.免徵營業稅供應商之比價作業:本處遇有營業稅為免稅或0稅率之供應商,為使免稅廠商與一般廠商公平比價,以加計營業稅價格辦理比價並作為比價基礎,俟決標後換算為未稅金額決標。
5.離島標案決標原則,以廠商標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後之總金額作為最低標廠商序位排序,序位最低且在本公司底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內者為決標對象,超過本公司底價時依比減價格原則辦理。
6.不適用離島建設條例之廠商,如依底價承作,其底價已含5%營業稅。
五、投標廠商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且同一帳號同一標案當次招標期間僅限領標1次(即僅可取得1次領標電子憑據)。
六、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廠商辦理本案剩餘土石方等之清運、處理,必須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
八、廠商應自覓符合相關法規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並於開工前將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如土資場、合法回收場)之同意收容證明文件、清運計畫書(符合法令門檻者,應提報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清運車輛機具清冊,報請本處審查核可後,始得進場施工。
九、廠商應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定辦理電子聯單申報作業,並檢附電子聯單清冊與流向證明予本處核對。
十、廠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與聯單作業;倘本案未達法定線上申報門檻,廠商於請款時,仍應檢附合法廢棄物處理場所(或回收場)所開立之進場妥善處理紀錄(或簽收憑證)。
十一、本案所有負責載運本案剩餘土石方等之清運車輛與機具(含廠商自有、承租或分包商之車輛),均須安裝符合環保或建設主管機關規範之即時追蹤系統(GPS車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公告:更改履約期限為預計?決標次日起60個日曆天
一、本案預算金額1,100,000元(不含營業稅)、預算金額1,100,000元(含營業稅)。
二、投標廠商標價(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電子領標之廠商,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四、本處因係屬離島免徵營業稅之地區,投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不另支給營業稅,參加投標 時均應考量所有成本報價。
2.不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其標價以不含營業稅為準。
3.製據領款時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辦理。註:所謂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向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之營業人。
4.免徵營業稅供應商之比價作業:本處遇有營業稅為免稅或0稅率之供應商,為使免稅廠商與一般廠商公平比價,以加計營業稅價格辦理比價並作為比價基礎,俟決標後換算為未稅金額決標。
5.離島標案決標原則,以廠商標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後之總金額作為最低標廠商序位排序,序位最低且在本公司底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內者為決標對象,超過本公司底價時依比減價格原則辦理。
6.不適用離島建設條例之廠商,如依底價承作,其底價已含5%營業稅。
五、投標廠商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且同一帳號同一標案當次招標期間僅限領標1次(即僅可取得1次領標電子憑據)。
六、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廠商辦理本案剩餘土石方等之清運、處理,必須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
八、廠商應自覓符合相關法規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並於開工前將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如土資場、合法回收場)之同意收容證明文件、清運計畫書(符合法令門檻者,應提報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清運車輛機具清冊,報請本處審查核可後,始得進場施工。
九、廠商應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定辦理電子聯單申報作業,並檢附電子聯單清冊與流向證明予本處核對。
十、廠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與聯單作業;倘本案未達法定線上申報門檻,廠商於請款時,仍應檢附合法廢棄物處理場所(或回收場)所開立之進場妥善處理紀錄(或簽收憑證)。
十一、本案所有負責載運本案剩餘土石方等之清運車輛與機具(含廠商自有、承租或分包商之車輛),均須安裝符合環保或建設主管機關規範之即時追蹤系統(GPS車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