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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81655
公佈日期 : 2026/06/04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FT1150001575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菸酒法令宣導活動宣導品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05918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6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T1150001575
採購名稱:115年度菸酒法令宣導活動宣導品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禮品飾品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彭翠蓮
連絡人電話:(03)8227171#410
傳真號碼:(03)823284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1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25
開標日期:2026/05/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 元
Email:c3178919@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與本項採購性質相關(批發、販售)之合格廠商。 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需詳閱招標文件,憑以辦理報價。 2.請廠商隨時注意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4.廠商投標時,需於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供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5.本採購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若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符合條件的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6.本案領標及投標期限與開標日期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特殊因素經上級主管機關公佈停止上班時,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7.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7)「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切結書1 (9)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9-1)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9-2)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9-3)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a-事前揭露。 (9-4)各標封。 8.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按同法第18條各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9.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依招標公告派員到場,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價、議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10.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需詳閱招標文件,憑以辦理報價。 2.請廠商隨時注意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4.廠商投標時,需於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供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5.本採購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若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符合條件的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6.本案領標及投標期限與開標日期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特殊因素經上級主管機關公佈停止上班時,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7.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7)「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切結書1 (9)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9-1)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9-2)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9-3)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a-事前揭露。 (9-4)各標封。 8.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按同法第18條各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9.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依招標公告派員到場,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價、議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10.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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