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81376
公佈日期 : 2026/06/04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C002
採購名稱 : 購置四箱匣自動櫃員機設備75臺及7年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8387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13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C002
採購名稱:購置四箱匣自動櫃員機設備75臺及7年維護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曹浩?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17
傳真號碼:(02)235766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21
開標日期:2026/04/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139,000 元
Email:tsao659591@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一
附加說明 : 一、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 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二、另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補充說明如下: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3.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4.若投標廠商符合本公司儲匯業務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之交易規範所稱利害關係人,且本案預算金額超逾本公司對單一或所有關係人限額控管時,則投標廠商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為本案決標對象。
5.以上1.至4.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附相關證明。
三、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四、履約期限:詳設備及維護契約書稿第7條規定。
五、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六、規格洽詢單位:
1.設備:儲匯處數位金融科 電話:(02)23931261-3963 聯絡人:郭恒妤
2.維護:資訊處綜合規劃科 電話:(02)23931261-3101 聯絡人:俞琬薏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 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二、另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補充說明如下: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3.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4.若投標廠商符合本公司儲匯業務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之交易規範所稱利害關係人,且本案預算金額超逾本公司對單一或所有關係人限額控管時,則投標廠商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為本案決標對象。
5.以上1.至4.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附相關證明。
三、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四、履約期限:詳設備及維護契約書稿第7條規定。
五、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六、規格洽詢單位:
1.設備:儲匯處數位金融科 電話:(02)23931261-3963 聯絡人:郭恒妤
2.維護:資訊處綜合規劃科 電話:(02)23931261-3101 聯絡人:俞琬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