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81369
公佈日期 : 2026/06/04
採購單位 : 中央印製廠
採購案號 : 1150430Z06
採購名稱 : 機械手臂之示教器(含線材)1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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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083921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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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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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9,375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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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430Z06
採購名稱:機械手臂之示教器(含線材)1組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志賢
連絡人電話:(02)22156789#146
傳真號碼:(02)221426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2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02
開標日期:2026/06/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2,500 元
Email:zzx3222@mail.cep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1)。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C-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
(2) 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3) 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4) 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本採購開標採:「資格標」、「價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機械手臂之示教器(含線材)1組 資格標(封)』及『機械手臂之示教器(含線材)1組 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2. 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請詳附錄2。
3. 「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4.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本採購開標採:「資格標」、「價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機械手臂之示教器(含線材)1組 資格標(封)』及『機械手臂之示教器(含線材)1組 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2. 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請詳附錄2。
3. 「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4.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